上海行政诉讼律师:农民征地补偿款标准与补偿程序是怎样

时间:2022-04-15 11:31:58 作者:楹庭律师团

专注征地行政的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在行政过程中,很多企业对企业用地、房屋等了解不够,造成很多企业在行政中和行政方提供的内容对不上,造成企业无法估算补偿,最后拿到补偿低。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主任、政企纠纷法律研究专业律师董国女律师通为大家解析:

一、农民征地补偿款标准与补偿程序是怎样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上海行政诉讼律师:农民征地补偿款标准与补偿程序是怎样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大致的程序如下:

1、下发征地公告,通知被征土地经营权、使用权拥有者;

2、双方对征地事宜、补偿标准进行协商;

3、经协商后,土地经营权、使用权拥有者规定期限内对土地进行清理;

4、征收完成后,下发补偿款项。

二、农村土地征地补偿如何分配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三、关于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原告易某因为与A村B组村民杨某结婚,于1999年11月5日将户口迁入A村B组至今,并在A村B组承包了土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所规定的土地家庭承包关系。C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依法征收A村B组土地,并于2010年4月由C市国土资源局颁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征地补偿款下发至被告A村委会后,被告A村B组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分配方案,决定常住人口按人均87200元予以分配。原告易某于2010年7月23日与A村B组村民杨某离婚,被村里列为“离异人员”,二被告以此为由只给其分配人均分配款的70%即61040元。原告对此分配方案不服,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原告土地征收补偿款87200元。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易某因婚迁将户籍迁入A村B组,迁入后其户籍一直在A村B组,系该组的常住人口,且在A村B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所规定的土地家庭承包关系,其具有被告A村B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当然应平等享受征地补偿款分配。二被告剥夺其平等分配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遂判决被告C市D乡A村民委员会,C市D乡A村第八村民小组向“离异女”易某给付土地补偿费87200元。

董律师提醒:

行政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我是一名有10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查看几个案例几篇文章几个视频就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行政问题的时候加以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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