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律师: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时间:2022-04-18 17:05:38 作者:楹庭律师团

专注征地行政的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在行政过程中,很多企业对企业用地、房屋等了解不够,造成很多企业在行政中和行政方提供的内容对不上,造成企业无法估算补偿,最后拿到补偿低。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主任、政企纠纷法律研究专业律师董国女律师通为大家解析:

一、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土地流转项目,财政对土地流转方按每亩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1、具有稳定的土地流转关系,土地流转期限在3年以上,单宗土地流转面积在1000亩以上(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面积300亩以上)。

2、土地流转价格不低于农户常年直接经营纯收入或市、县规定基准价,同时确保流转农户每年的收益获得稳定增长。对流转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规模流转,流转价格的确定应采取实物计价、货币兑现或根据项目盈利水平和物价上涨情况分年段确定增长幅度,以确保农民长远土地收益不降低。

3、对取得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具有示范带动作用、运作规范(有章程、股权证书、实行“保底分红”)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优先扶持。

4、符合土地承包政策法律、土地流转操作规范、流转合同手续完备。

5、当地政府重视土地流转工作,能够安排土地流转扶持资金,用于对土地流转农户的奖励。

行政诉讼律师: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二、流转了土地,种粮补贴该归谁

国家农业部下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针对土地流转后的收益问题,办法第七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就是说:谁种粮,补贴谁。

另外财政部、农业部最新公布的《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决定,自2015年起将各地从中央财政提前下达的农资综合补贴中调整20%的资金,加上补贴种粮大户试点的资金和农业“三项补贴”增量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这笔资金将重点补贴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即“谁多种粮食,就优先支持谁”。

三、流转土地承包方要注意什么

现实中,因为种粮补贴等归属常常引发纠纷,土地出让方往往将粮食补贴据为己有,或者由于各种原因刁难承包方,这就需要双方签订流转合同,事先约定引发争议的事项。

董律师提醒:

行政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我是一名有10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查看几个案例几篇文章几个视频就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行政问题的时候加以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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