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企业行政律师:农村承包地征地补偿款是如何分配的

时间:2022-04-19 14:10:58 作者:楹庭律师团

专注征地行政的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在行政过程中,很多企业对企业用地、房屋等了解不够,造成很多企业在行政中和行政方提供的内容对不上,造成企业无法估算补偿,最后拿到补偿低。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主任、政企纠纷法律研究专业律师董国女律师通为大家解析:

一、农村承包地征地补偿款是如何分配的

1是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的费用。该笔费用用于补偿对土地进行投入的人,是对其土地投入损失的补偿。如果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投入的,就补偿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了,就补偿给受让人。

2是安置费。这笔费用应当补偿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对其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被征收之后,村集体又拿出同等的土地给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包,则这部分补偿费可以交给村集体。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被征收后,村集体对其进行了安置,为其安排了工作,这部分费用就应当交给安置该村民的单位。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选择不接受安置或另行安排承包地,而坚持要补偿费。

3是土地补偿费。这笔费用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丧失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应该补偿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对土地补偿费都拥有权利。

陕西企业行政律师:农村承包地征地补偿款是如何分配的

二、分配土地补偿费时要注意事项

首先,土地补偿费是否进行分配、分配多少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权的范畴,其他人不能干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是否分配、分配多少土地补偿费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予以受理。

其次,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决定土地补偿费分配的数额时,决定剥夺某一成员的分配资格,或者让某些成员分得多、某些成员分得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对此有异议而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例如,某村委会决定分配土地补偿费时,决定村民甲只能分得平均数额的三分之二,村民乙只能分得平均数额的三分之一,村民丙不参与分配。虽然这一决定是村民委员会集体决议通过的,如果村民起诉到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土地补偿费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分红不同,它属于自然资源的收益,不属于劳动所得。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劳动为集体经济组织创造了价值,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各成员的贡献分配收益的,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决定。但是由于土地补偿费属于自然资源的收益,不属于劳动所得,不存在谁的贡献大或贡献小的问题,因此,对全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予以平均分配,不能由部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剥夺其他成员的分配权。

三、在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下的处理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代耕等。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决定是否流转及流转的方式、内容。未经承包方同意,发包方不得擅自流转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代耕的。承包经营权仍为承包人享有,主体并未发生变更。互换的,原承包经营权主体发生变更,互换后各承包人在互换后的土地上享有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承包人不再享有承包经宫权,承包经营权应由受方享有。《土地承包法》规定,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承包经营权主体不变。必须注意的是对“未经发包方的同意”的理解。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充分护承包方的权益,而非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自主权。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承包人而言更重要的是一种基本生存利益而非经营盈利利益,且承包人在经济上、法律意识上、在判断和承担市场风险能力上局限性很大,处于普遍弱势地位,需要有一个力量帮助使得其安全。而发包方是最适合的人选。但又不能因此而造成对转让流转自主权的过分限制,故法律又规定“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不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法定理由主要是指:承包方不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转让合同存在强迫签订的情形,转让改变了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受让方不具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等。

董律师提醒:

行政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我是一名有10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查看几个案例几篇文章几个视频就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行政问题的时候加以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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