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26 17:33:34 作者:楹庭律师团
专注征地行政的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在行政过程中,很多企业对企业用地、房屋等了解不够,造成很多企业在行政中和行政方提供的内容对不上,造成企业无法估算补偿,最后拿到补偿低。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主任、政企纠纷法律研究专业律师董国女律师通为大家解析:
一、征地批复特点
1、行文具有被动性
批复的写作以下级的请示为前提,它是专门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公文,先有上报的请示,后有下发的批复,一来一往,被动行文,这一点与其他公文有所不同。
2、内容具有针对性
批复要针对请示事项表明是否同意或是否可行的态度,批复事项必须针对请示内容来答复,而不能另找与请示内容不相关的话题。因此批复的内容必须明确、简洁,以利下级机关贯彻执行。
3、效用的权威性
批复表示的是上级机关的结论性意见,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的答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不得违背,批复的效用在这方面类似命令、决定,带有很强的权威性。
4、态度的明确性
批复的内容要具体明确,不能有模棱两可的语言,使得请示单位不知道如何处理。
二、征地批复的有效期为多长时间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十九)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
(十四)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三、确认征地批复违法能否申请国家赔偿
1、当事人财产受有损失是显而易见的,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形。
2、《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当事人行为与行政行为均违法,即存在混合过错时,各自承担的法律责任需要根据过错大小判断,但这不影响违法行政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3、至于具体的赔偿义务机关,则应当是拆除机关即市行政执法局。一是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执法局具有法定职责,符合赔偿义务机关特征。二是其实施了具体的具有单方性、强制性的行政执法行为并直接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董律师提醒:
行政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我是一名有10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查看几个案例几篇文章几个视频就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行政问题的时候加以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