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行政律师:大连化工企业拆迁包含哪些法律原因?

时间:2022-05-06 13:49:30 作者:楹庭律师团

专注征地行政的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在行政过程中,很多企业对企业用地、房屋等了解不够,造成很多企业在行政中和行政方提供的内容对不上,造成企业无法估算补偿,最后拿到补偿低。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主任、政企纠纷法律研究专业律师董国女律师通为大家解析:

大钢、大化搬迁的同时,要进行产品和产业结构调整

大化将借助搬迁契机,进行产品结构重大调整,从原来的无机产品为主向有机产品为主过渡,除保持纯碱等部分老产品外,将新上芳烃等石化产业的下游产品,从而拉长石化产业链,促进石化产业集群的形成,将大化新产品的厂址选定在西太平洋石化公司附近,就是出于这个目的。搬迁后,大化的无机产品将下降到20%左右,有机产品的比重将达到80%。大钢除增加生产能力外,还将通过增加关键设备进行工艺调整,提高钢的质量,增强企业竞争力。此外,大钢、大化在搬迁改造过程中,还将进行产权结构调整,寻找新的合作伙伴,吸引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共同控股,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企业行政律师:大连化工企业拆迁包含哪些法律原因?

市内环境将改善,搬迁环保要求更严格

钢铁、化工等均属传统污染型行业,大钢、大化搬迁后,大连市内的环境无疑将大为改善。大钢、大化搬迁后,市内的环境就可改善很多。为降低这两家企业对新址地区的污染,在新厂址和工艺选择上,都有更为严格的环保要求。该负责人说,在厂址选择上比较慎重,要考虑周围环境,而且要预先做环境影响评价,这是确定新厂址的必备条件;在生产工艺环节,建议企业尽可能选择国际最先进的工艺,并且淘汰一部分污染问题严重又确实解决不了的旧产品,将污染降低到最低限度。可以肯定地说,大钢、大化搬迁后,新工厂的污染要比现在轻得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董律师提醒:

行政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我是一名有10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查看几个案例几篇文章几个视频就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行政问题的时候加以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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