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中非违约方主张返还双倍返还定金、赔偿损失能否得到支持

时间:2023-08-03 10:16:28 作者:楹庭律师团

▌原告起诉

原告小伟与被告小艺公司、小智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装修合同》;

2、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双倍定金 19200元,并支付该款自 2022 年 6 月 23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计算的利息损失;

3、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偿油漆返工损失 1500元、租金损失23917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法院认定事实

案涉《装修合同》第三条合同工期载明“10个工作日内”;第六条付款方式载明:“实行定金+尾款付款方式,第一次:双方签订合同之后,甲方支付乙方定金(合同金额的60%)即9600元,第二次:工程完毕后经甲方验收后付清余款即6400元。”原告于2021年9月11日向二被告提供的《装修合同》中载明的乙方(即本案被告)签约代表人“小宣”支付宝转账9600元。另查明,经本院核实,涉案房屋坐落于绍兴袍江XXXXXX,权利人为小伟、小张,登记时间为2021年6月8日。原告庭审自述其于2021年6月购得涉案房屋后发现有漏水,故于2021年9月11日与二被告签订装修合同,此后因二被告一直未施工,导致房屋漏水问题未解决,并造成房屋内油漆鼓包等。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2021年10月至12月期间,其一直在催促被告方来进行施工。2022年5月16日原告与“大传装修”的聊天记录显示“房东因为上面顶棚长时间没有做好,从上面漏水下来,我做好的顶部漏水坏掉,有的要铲掉重新做。漏水搞的工钱和材料钱另外算起,另外给工钱和材料费是1500元”。再查明,原告自述其于2022年2月找他人完成涉案房屋的装修,并于2022年3月3日与案外人小孙签订《租赁合同》,将涉案房屋出租给该案外人,约定租金为2500元/月。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1组(含装修合同1份)、支付宝转账记录1份、租赁合同1份及其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现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均应诚信、全面履行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网络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自2022年10月9日已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故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装修合同》于该日起解除。原、被告于2021年9月11日签约后,被告未依约进场施工,此后原告于2022年2月找他人完成装修,故被告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双倍定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但定金金额及利息起算时间均依法予以调整。同时,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有损失,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本院认为,原告现提供的证据能够印证其油漆需要返工的损失1500元,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关于原告主张的涉案房屋的租金损失,本院认为,该损失属于预期利益,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参照原告与案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标准,酌情支持3个月即7500元。

▌法院判决

一、原告小伟与被告小艺公司、小智公司于2021年9月11日签订的《装修合同》自2022年10月9日起解除;

二、被告小艺公司、小智公司返回给原告小伟装修定金6400元以及装修款6400元,合计128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8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小艺公司、小智公司支付给原告小伟损失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小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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