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4-05 16:35:08 作者:楹庭律师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申请拆除的条件。
一、提高行政机关申请拆除的门槛。
行政机关在申请法院拆除的时候,除了要提交《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列》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和附具的材料外,还必须提交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和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强制拆迁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而且该申请还必须在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院不予受理。
二、明确七种不能强制执行的情形。
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产生活经营条件没有得到基本保障;
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超越职权;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予强制执行的情形。
对于符合以上情形的申请,法院都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并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的执行机关。
更多有关征地拆迁补偿房产等问题,请致电楹庭律师团热线:4000083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