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拆迁需要负什么刑事责任

时间:2016-04-11 10:49:31 作者:楹庭律师团

  暴力拆迁需要负什么刑事责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暴力拆迁指通过暴力手段强制进行征地拆迁的行为。停水、断电、放狗、放蛇;在白天强行冲进“钉子户”的家中一通乱砸;或是在夜晚强行入户将酣睡的居民抬出并控制住,瞬间就将人房屋夷为平地,这些行为都被称为“暴力拆迁”。

  拆迁人在实施拆迁过程中采用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实施强制拆迁的,是否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如何承担刑事责任?在该条例出台以前,我国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层面上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之前唯一对拆迁单位以暴力等非法手段实施拆迁触犯刑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出规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由建设部于2003年12月30日颁布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该规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我国至该条例出台前唯一对拆迁单位采用暴力等非法手段实施拆迁触犯刑律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目前,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11年1月19日向社会公众正式公布,该条例也对强制拆迁过程中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该条款明确禁止拆迁单位在实施强制拆迁过程中采取停水、停电等非法的方式实施搬迁,并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禁止参与搬迁。

  同时第三十一条以列举式的方式对房屋征收部门采取违法手段实施拆迁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性规定,该条例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上述法律条款 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在实施拆迁过程中,拆迁单位采用暴力等非法手段实施拆迁触犯刑律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该规定的出台有效地弥补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中关于暴力拆除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空白。

温馨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复杂情况,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0083855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 时间为您解答。也可以通过右侧免费电话咨询输入您的电话号码,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征地拆迁问题。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免费法律服务平台 楹庭拆迁律师团 网址   https://www.ytlst.com
 

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胜诉公告

更多

律师团队

更多
  • 董国女律师

    国女律师

  • 路永强律师

    永强律师

  • 孟雷律师

    雷律师

  • 汪庆丰律师

    庆丰律师

  • 张凤宾律师

    凤宾律师

  • 杨庆律师

    庆律师

  • 刘云律师

    云律师

  • 刘敬祝执行主任

    敬祝执行主任

一键咨询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楹庭动态

更多

联系我们

立即咨询
咨询热线:400-008-3855
010-88825707
010-88825708
010-88820298
拆迁电话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08号横琴人寿大厦12层
在线-留言 拨打-电话 了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