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在旧城镇改造过程中,势必牵涉到房屋拆迁工作,当前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面临一些困难,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相当一部分人错误地认为 禁止强制拆迁,这种观念的存在影响了拆迁工作的依法开展,而在实际工作中,对一些思想工作屡做不通的“钉子”户,必须依法强制拆迁,唯有如此,才能维护城市建设的大局。
一、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款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无论是行政强制执行,还是司法强制执行,其实施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行政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因此,该条规定也是实施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
二、行政强制拆迁的概念和条件
1、行政强制拆迁是指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逾期不履行城市拆迁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裁决时, 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相同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强制拆迁执行的条件
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裁决具有应当履行的某种法定义务,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履行其义务的;
行政强制拆迁的实施只能是由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内容、方式必须依法进行。
三、司法强制拆迁的程序
司法强制拆迁由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向法院申请,经审查后,由法院按民事诉讼程序实施强制拆迁。
1、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同时,交付执行根据,即行政裁决书及有关材料。
2、法院收到强制执行申请等材料后,要从申请程序、事实和法律等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对执行申请合法、材料齐备的,立案并及时执行。
3、对立案执行的,法院要向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发出通知书,指定履行期限,如仍不履行则将强制拆迁。
4、法院应将执行结果书面通知申请执行的拆迁管理部门。
(作者系南京市浦口区房产管理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