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将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强行拆迁须提前半月通知被拆迁人,不得停水、停电、停气
从今年3月1日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拆迁前,需要邀请管理部门、当事人代表和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进行听证。而作出的强制拆迁决定也必须提前15天通知被拆迁人,不得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昨天,建设部公布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相关内容将更大程度地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
协议不成可申请裁决
据介绍,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时,当事人双方都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如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还应进行听证,听证会具体标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出相关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经过复核后,如调解无效,有权作出行政裁决,对补偿方式、标准和拆迁期限等作出规定。
强制拆迁有具体条件
该规程对强制拆迁须具备的条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据介绍,如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 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而如果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市、县人民政府将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规程还指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之前,须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拆迁中不得对被拆迁人停水、停气
规定还指出,凡是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拆迁管理部门要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应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如果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将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谢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