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园征地过程中,丰台区建设委员会越权强制拆除、铲除农户刘女士承包租种的花房、树木等,并收回土地。近日,市二中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丰台区建委没有强制执行权,其行为属于违法。
2002年12月,某科技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经批准,征用土地进行产业基地建设。
但科技园与土地承包人刘女士在补偿标准上无法达成一致。2003年8月6日,丰台区建委等单位联合向刘女士发出通知,称在8月7日前,将对刘女士承包范围内的地上物、青苗等进行登记、作价等,要求刘女士配合工作,如拒绝配合则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作价后收回,以保证工程。2003年8月8日,在没有进行现场登记、丈量的情况下,丰台区建委便组织人员对刘女士承包和租种土地上的房屋、花房、花卉等进行强制拆除,并将土地收回。去年3月,刘女士将丰台区建委告上法院,要求确认丰台区建委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并索赔1458.4万元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定,按照规定,对违反土地法律、法规规定,阻挠 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丰台区建委并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权责令刘女士交出土地,也无权行使强制执行权。法院认定,丰台区建委强制铲除刘女士承包租种土地上的房屋、花房等行为违法。刘女士提出的赔偿数额需有关部门确认补偿标准,因此法院驳回其索赔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