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征地行政诉讼代理词

时间:2016-05-04 16:15:42 作者:楹庭律师团

  原告应该得到征地补偿款和赔偿
 
  由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该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可撤销的违法行为,其行为侵占原告的征地补偿费,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当承担责任,返还原告的征地补偿费,赔偿原告的损失。
 
  1、征地补偿费问题。土地法规定,用地单位应当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支付征地补偿费。该案中,被告根据树泰公司老板的规定,按100元/亩(见08年2月21日会议记录)补偿标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被告应当依据土地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计算征地补偿费,返还原告的征地补偿费。
 
  (1)、关于青苗补偿费问题。学校围墙内的20亩(被告单方丈量是19.8亩)、围墙外的6亩蔗地都是原告耕种的,因被告铲除围墙外的6亩蔗地没有丈量,原告也依法申请法院现场勘验,但法院没有组织勘验;证言证词也证明这6亩是原告的耕种地。被告虽然对具体数额表示怀疑,但由于没有提供相关的具体证据予以否认,因此,对原告主张的耕地数额应予以认定。另外,甘蔗是多年生农作物,一般宿根是3—5年,以宿根3年计算,依据《广西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五条、贵政函【2008】52号规定,26亩的青苗补偿费为123630元(1585x 3x26)。
 
  (2)、关于安置费、土地费问题。本案中,原告开荒种植的甘蔗都是以八塘镇糖办户头交售甘蔗(见八塘糖办证明),原告交售每吨甘蔗,湴村就得到20元的财政收入。原告投入资金开荒土地,积 履行管护土地、治理土地、种植甘蔗的义务;湴村也积 做好发放蔗种、供应肥料、调度砍运等工作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彼此维持十几年没有纠纷。根据《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规定,土地承包事实合同成立。原告响应 政策,积 治理开发荒地,控制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改变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办法【1996】23号)“ 三、治理开发“四荒”的政策(一)实行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政策。。。治理者拥有使用权,享受 有关优惠政策”规定,原告拥有该地的使用权。原告通过合法劳动,将荒地开垦为耕地,使土地增值。法律法规规定,未利用地只有土地补偿费(3000元/亩),而且未利用地的土地费比耕地的土地费低;耕地则包含土地费和安置费,贵国土资告【2009】402号规定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3000元/亩;国土资发〔2004〕238号《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二)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 规定,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47550元/亩(1585x30),比未利用地3000元/亩增值44250元/亩(47550-3000)。如果土地补偿费大部分归于湴村,有违 鼓励个人或集体对荒山、荒地进行开发、治理的规定,因此,原告6亩耕地增值部分归原告所有,增值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偿费265500元(6x44250)归原告所有。
 
  2、关于赔偿问题。08年3月23日被告采取强制措施铲除原告的甘蔗,并殴打原告至伤治疗、造成误工的直接经济损失;另外,在信访活动中,被告不履行其职责直接造成原告信访活动的损失,使原告的财产损失没能得以避免,故应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被告的行政不作为,该不作为行为相对原告的财产来说,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且与财产损失在法律上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依据《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赔偿法》第二条“ 机关和 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 赔偿的权利”规定,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赔偿。根据《 赔偿法》第三条“(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四条“(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的规定,被告应当按《 赔偿法》第二十七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 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 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第二十八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原告损失。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误工费)按照 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统计局公告》([2008]1号 )“2007年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4932元,日平均工资为99.31元”、《关于审理 赔偿案件执行2007年度 职工日平均工资的通知》“2008年每日的赔偿金即按照99.31元计算。即使是城市失业人员和农村人口也都同样适用这个标准”的规定,赔偿款为:被殴打致伤5天的误工费5天495.5元(5x99.31),治疗费106.64元、交通费50元、;长期上访、申诉而误工,3人误工费180天53627.4元(3x180x99.31)、交通费5400元,合计59679.3元。
 
  综上所述,被告在征地和信访活动中,侵占原告的征地补偿费,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返还原告的征地补偿费,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共同诉讼代理人:潘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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