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地局印发了《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了房屋拆迁裁决主要有申请、审理、文书送达、执行四大步骤。
拆迁双方在拆迁期限内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不成一致是申请拆迁裁决的前提条件。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如果补偿安置未能达成协议,拆迁人、被拆迁人以及房屋承租人均可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裁决机关)提出裁决申请。
《规定》明确了拆迁裁决的四个步骤:
(一)申请。如果是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请,需提供申请书、身份证明、产权证或公房租赁凭证等资料。其中,申请书主要有申请人基本情况、具体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裁决申请资料齐全的,裁决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果材料不全,则需在7日内补全。
(二)审理。审理过程中,裁决机关会组织拆迁双方进行调解,听取各方陈述,认定补偿安置的事实是否清楚。在裁决过程中,如果拆迁双方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应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交裁决机关,房屋拆迁裁决程序终止。申请人经两次通知未参加裁决审理的,视作撤回裁决申请。被申请人经两次通知不出席裁决审理的,裁决机关可缺席裁决。
(三)文书送达。送达裁决文书(申请书副本、通知、裁决书等)必须有送达回证,送达方式可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采用公告送达的可将裁决文书张贴于被拆除房屋的拆迁基地内,公告日期不得少于5天。
(四)拆迁裁决书送达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裁决方案执行。不执行的,裁决机关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另外,《规定》还明确,市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因拆迁当事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并已影响工程进度的,拆迁人在做好被拆除房屋的勘察记录、提出临时安置方案后,可申请先拆迁腾地的裁决,裁决机关可以作出“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的裁决。拆迁当事人可以继续协商补偿安置方案,仍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向裁决机关申请补偿安置方案的最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