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非法拆迁怎么维权

时间:2018-09-02 19:57:21 作者:楹庭律师团

?生活中经常听到非法的案例,面对非法拆迁我们应该怎么办呢,我们而已告吗,接下来有关面对非法拆迁怎么维权 的内容由小编为您介绍,欢迎您的阅读!

一、了解拆迁

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当然还是要采用合理合法的手段。这其中,对的了解必不可少。与拆迁相关的法律条文一定要弄个清楚明白。

判断拆迁行为是否合法的几个?

(1)是否有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的《许可证》。

(2)是否在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

(3)是否在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实施拆迁。

拆迁的初期,被拆迁人一定要注意搜集有关拆迁方面的各项文件,包括公告,通知,甚至公开信,尤其是要搜集搬迁奖励的方案、拆迁许可证、安置补偿实施细则及办法等。

其次,拆迁公告发布不久,就会有拆迁公司上门洽谈,此时要索要他们的授权委托书,以及让其出示工作证和拆迁人员的资格上岗证。未取得《拆迁岗位证》不得从事拆迁代办业务,未出示或不愿出示《拆迁岗位证》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与其商谈事宜。

为什么做这些,因为拆迁人很有可能动用社会闲散人员恐吓威胁。尽管拆迁公司大多数工作人员还是经过专业训练的,但是越是拆迁后期,拆迁工程非常急迫的时候,就很可能动用一些闲散人员,所以对这些人要先让他们亮明身份。

二、与拆迁人交涉中注意事项

1、注意保留证据。与拆迁办工作人员沟通谈话,必要时要做录音。这可能会作为将来与他协商谈判取得重要补偿的信息线索。有些被拆迁户没有固定证据,很难证明对方的口头承诺。而评估公司人员上门的时候,要让他出示相应的评估公司的资质以及上岗证件,对于评估报告,与你的实际面积以及装修情况,层高不符的地方,要提出质疑,要让评估人员详细记载,必要的时候要他重新评估。

2、注意查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最好让拆迁公司或者拆迁办提供拆迁许可证的复印件,如果拒绝提供,可以到悬挂拆迁许可证的办公地点拍照。

3、对于已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户,一定要注意向拆迁公司索要协议原件。很多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后,以要回去盖章为名拿走所有的原件。而拿不到协议原件,就有可能会被进一步忽悠。在一些拆迁案例中,有些恶劣的拆迁人,采取的是先让拆迁户签字,所有补偿金额、面积、楼号都是空白,与口头有不一致的做法。

三、斗争维权手段

拆迁户的斗争三大法宝:法律斗争、和平信访与统一战线。

1、法律斗争,就是寻找一切可能存在的法律漏洞,就是要充分运用“议会斗争”,依法将相关部门告到法院,迫使其作出让步。法律斗争是拆迁维权的最重要的手段,是最根本的基础,离开了他,任何维权都必将以失败告终;离开了他,任何斗争都不过是煽情而已;离开了他,除了网络上愤青的支持外,拆迁户不可能获得任何政府部门的同情和支持。

如果进入行政裁决阶段,也不要采取不理会、不到场、不参与的方式,任何一个阶段都要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充分利用程序性权利,特别是行政裁决调解会,很多人只注重现场表达,很少对庭审笔录是否完整详尽进行审查,稀里糊涂地签字,会给下一步维权带来被动,要在行政裁决调解会上充分地表达意见,又要对行政裁决庭审记录人员的笔录进行审核,必要的时候让记录人员补记,如果他拒绝补记,签字之前填写你的意见,这是应有的法律权利。

2、和平信访,就是绝不暴力抗法,争取舆论支持,建立统一战线,孤立拆迁人。那种把法院、信访局、政法委、媒体都视为斗争的对象的想法,是“左倾”关门主义,这种策略是孤家寡人的策略。“关门主义‘为渊驱鱼,为丛驱雀’,把‘千千万万’和‘浩浩荡荡’都赶到斗争对象那一边去,只博得斗争对象的喝采。”“我们一定不要关门主义,我们要的是拆迁维权的统一战线。”

3、最后,拆迁户在有理有利有节的情况下,要突然果断地寻求妥协,任何“宜将剩勇追穷寇”的想法都是极其错误的。

四、遇到强行拆迁如何维权

遇到强行拆迁,可以采取“民告官”行政复议和“打官司”行政两种方式维权。

1、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规定,如果对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群众只能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只是对执法部门或者拆迁办作出的决定不满,可以直接到政府法制局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专家介绍,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是60天:申请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天之内要申请行政复议,超期就无效了,但是如果群众的确不知道决定书早已下达,也可以行政复议,但是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自己不知情,如果拆迁者拿出了群众知情的证据,群众的复议请求将被驳回。

2、“打官司”。《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中就明确规定,“群众不服决定,也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但是行政复议和诉讼不能同时进行,可以先复议后诉讼,也可以直接诉讼。

五、什么情况下不能实施强制拆迁

第一,未经行政裁决的,不得行政强制拆迁。

第二,除经依法裁决并由法院或者区县政府强制执行外,在拆迁当事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先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

第三,拆迁未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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