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拆除是个什么鬼?

时间:2018-09-02 19:57:23 作者:楹庭律师团

一些被征收人常常有这样的念头:如果补偿不合适,我就不签字,我看你能怎么样!但是,我们要知道,方从来不是吃素的,在当下的中国,还有一个流行词,叫作:拆除。

当然,不要听到拆除就被吓住了,只要我们了解了它的本质,那么就算是遭遇了拆除,也可以从容面对。

准确地说,拆除分为行政拆除和司法拆除,所谓行政拆除,就是由政府来作出强制拆除的决定并执行,不过,在征地拆迁活动中,行政拆除已经被禁用了。

目前来说,在我国的征地拆迁活动中,只有司法拆除才是合法的拆除形式。今天,我们重点就来了解一下司法拆除的依据以及执行流程。


一、司法拆除的法律依据

按照《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的强征、拆除的法律依据来源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其中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司法拆除的参与主体

1、谁申请拆除

从上边两个法律、法规我们就可以看出,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除还是农村集体土地的强征,房屋的拆除,申请主体都至少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谁来决定拆除

顾名思义司法拆除,那么决定是否可以进行拆除或强征的,自然只有人民法院了。被征收人一定要明白,除非看到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通知书,其它任何形式拆除通知,都是于法无据的。

3、谁来实施拆除

一般来说,既然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应当由法院的执行局来负责执行,但是,法院的人力有限,而征地拆迁项目又多,工作量大,所以,一般是人民法院作出拆除决定后委托地方政府来实施拆除。

三、司法拆除的必要条件

1、政府已经有明确的征收决定

基本的逻辑是,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才能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那么,我们就必须要明确,规定的期限以什么为准,《条例》已经明确规定了,以政府做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时间为准。

2、没有采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维权手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所以,就算政府作出了征收决定,但是,被征收人及时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政府一样不能申请拆除,而一些地方政府规定所谓的,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影响征收工作的进行,其实是与国家相关法律相抵触的。

在这里要提醒各位被征收人:如果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一定要记得及时委托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要积极维权而不是消极主动,尽可能在政府申请司法拆除前,我们变被告未原告,掌握主动权。

四、法院并不一定都支持政府

并不是所有的司法拆除申请,都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如下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综上所述,司法拆除并不是我们想象中的那么可怕,只要我们了解清楚它的本质,就知道,司法拆除这个武器,拆迁方可以用,我们被征收人一样可以用。

对于司法拆除如果还有其它问题,欢迎咨询团(咨询热线:4006161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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