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9-02 19:57:24 作者:楹庭律师团
张某于2008年在北京郊区买了一套商品房,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在2010年,北京房价高涨的时候,张某将房子转卖给了王某,并立下房产卖契:张某今将所有下列房产卖与王某,议定卖价130万元,此产如有一切纠葛,均由卖方负责,今经北京市某去房地产管理局订立卖契为凭。之后,房产进行过户改名。
2012年,该郊区的部分地区进行拆迁改造,该房子也在拆迁范围内,由于王某常年在外地工作,开发商在没有同王某就房屋的拆迁情况进行协商,也没有签订任何协议,在王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委托拆迁单位对王某的房屋进行了野蛮拆迁。
王某知道这一情况后,收集了开发商的拆除证据后,向法院了开发商,并要求开发商给予远远超过房子价值的。
此时,张某也听说了王某的房子拆迁能得到巨额赔偿,就找王某,要求30%的拆迁费,他认为自己当时卖的价格低了,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王某不同意,两人引起纠纷并起诉至法院。
安置的依据
房屋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房屋补偿费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根据被拆迁人的要求可以是异地兑换,也可以是同地兑换。
依照补偿原则,一般拆迁补偿费用,包括(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遇到强制拆迁如何处理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拆迁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开发商在对商品房实施拆迁时应当先和房屋的所有权人协商争取订立拆迁安置协议。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 条之规定,土地征用房屋强制拆迁应由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只有司法强制拆迁才算合法。而在本案中,开发商委托他人对王某的房子进行拆迁,并未征得王某的同意,也没有告知王某,属于不合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规定:私人神圣不可侵犯。既然如此,任何人要征收住户的房屋都必须得到住户的同意,实行公平交易,从住户的手中把房子买去,对于当事人来说,可以收集证据要求相关的法律赔偿。
房屋出卖后 原房主还能索要拆迁费吗
房屋拆迁补偿的当事人是具有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资格的人。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在本案中,张某和王某当时订立买卖房契,是双方协商,并自愿签订的,而且根据实际调查,当时的房产交易价值也是高于当地的市场价格,不存在房契无效的情形。所以,该房产在过户后,已经与张某没有关系,也不是属于该房产的被拆迁人,没有资格得到拆迁房产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