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0-22 16:52:57 作者:楹庭律师团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即墨中心城区东部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即墨中心城区东部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
即墨区潮海街道办事处东关街以东、蓝鳌路以南、国道G204以西、墨水河以北围合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不含佳和医院、东方花园小区及东方花园西鲁鹰汽修厂小区、刘若拙墓、水文站)。
二、房屋征收部门
即墨区住宅发展保障办公室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即墨区潮海街道办事处
四、被征收人
在本方案公布的房屋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产权所有人、行政代管人和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管理人。
征收所有权共有房屋,共有人共同作为被征收房屋产权所有人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以房地权属证件计户,一证一户。
五、签订补偿协议及搬迁腾房期限
以区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为准。
六、房屋用途认定
(一)住宅房屋。房地权属证件载明为住宅的。
(二)非住宅房屋。房地权属证件载明为非住宅的。
(三)住宅与非住宅兼用房屋。房地权属证件载明为住宅,全部或部分房屋实际作为非住宅使用,取得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且相关证件注明的营业地址与房屋地址一致的。
(四)其他。无房地权属证件和用途不清的房屋,由潮海街道办事处会同国土、城建、规划、城管、房产、财政等部门进行调查认定。
七、补偿方式
住宅房屋、商业及服务类非住宅房屋采用房屋补偿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选择;工业、仓储类及其他非住宅房屋,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八、房屋补偿方式
(一)应补偿面积的确认
1.带院住宅。以房地权属证件载明的或经确认的土地使用面积作为应补偿面积,第二层及以上合法建筑面积计入应补偿面积。
2.多层楼房住宅。以房地权属证件载明的或经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作为应补偿面积。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该公摊面积不计入计算临时过渡费的面积)。
3.商业及服务类非住宅房屋。按照房地权属证件载明的或经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作为应补偿面积。
4.带院住宅应补偿面积或多层楼房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以及房屋建筑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补偿
安置房屋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
1.住宅房屋。按照确认的应补偿面积给予等面积住宅房屋补偿。
多层楼房住宅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按照25平方米计算;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其中,不足25平方米的按25平方米计算)与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的50%向征收部门指定账户缴纳房款;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以45平方米乘以即墨中心城区东部片区安置区平均公摊面积比例计算,计入应补偿面积。
带院住宅土地使用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按照25平方米计算;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面积(其中,不足25平方米的按25平方米计算)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的50%向征收部门指定账户缴纳房款。
被征收人根据应补偿房屋面积结合安置房屋的户型设计,可上靠或下靠面积选择安置房屋(可选择多套),上靠或下靠总面积均不得超过35平方米。安置房屋面积与应补偿面积差额部分,按照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结算差价款。差价款在被征收人搬迁腾房、征收实施单位确认后7日内,与应发的补偿费、各种补助费和奖励一并结清。
2.商业及服务类非住宅房屋。按照确认的应补偿面积给予等面积非住宅房屋补偿,可结合非住宅安置房屋的户型,就近上靠或就近下靠户型。
安置房屋面积超出或不足应补偿面积的部分,按照相应类别的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结算差价款。
3.住宅与非住宅兼用房屋。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另行给予经营性补助费。
(三)临时过渡方式和期限。采用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方式,临时过渡期限为36个月。
(四)补助费
1.住宅房屋
(1)搬迁补助费:每户3000元。
(2)临时过渡费:以确认的应补偿面积(不含10平方米的奖励面积或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的公摊面积)和36个月的过渡期限,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计发;逾期安置的,按照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计发逾期临时过渡费。带院住宅应补偿面积或多层楼房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与增加的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其临时过渡费按45平方米计发。
2.商业及服务类非住宅房屋
(1)搬迁补助费:以确认的经营面积,按每平方米20元计发。
(2)经营性补助费: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以确认的经营面积和36个月的过渡期限,按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计发;逾期安置的,按每月每平方米45元的标准计发逾期经营性补助费。
3.住宅与非住宅兼用房屋。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费按照本方案住宅房屋的标准计发。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以确认的被征收房屋作为非住宅使用的经营面积,按照办理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的起始时间到发布征收决定时间分别计算,一次性计发10个月:1年以内的(含1年)每平方米10元,1-3年的(含3年)每平方米20元,3年以上的每平方米30元。
(五)回迁安置房屋建设标准及简单装修补助
回迁安置房屋的建设标准符合国家、省、青岛市质量安全相关规范。配置入户防盗门;安置房屋免交水电“一户一表”初装费,免费安装单元电子对讲防盗门;安置房屋供热、燃气、电话、有线电视等管线免费入户。
被征收人需要简单装修的,可在签订房屋补偿协议时约定。简单装修标准为:厨房、卫生间铺地砖、墙砖,安装洗菜盆、洗手盆和坐便器;室内安装三合板包门;客厅、卧室地面水泥压光,墙面刮腻子。
被征收人不需要简单装修的,征收部门按照房屋补偿协议约定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六)住宅房屋安置区的划分
1.中心城区东部片区规划了两个安置区域:A安置区位于东关街-蓝鳌路-泰山一路-中山街-北关路-古城北街围合区域;B安置区位于泰山一路-蓝鳌路-烟青一级路-规划路-崂山一路-中山街-泰山二路-古城北街围合区域(不含东方花园小区及东侧地块)。
2.根据中心城区东部片区安置区总体规划布局,结合被征收人的意见,统筹确定具体安置区位置。
3.安置房屋为高层住宅。
(七)商业及服务类非住宅房屋安置区的划分
商业及服务类非住宅房屋原则上随住宅房屋安置区的划分进行安置。
(八)抓阄确定选房顺序号的办法和时间
由潮海街道另行制定和公布。
(九)安置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
由潮海街道办事处或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也可由潮海街道办事处组织回迁居民按照民主决策程序选聘。
(十)安置区车位管理使用办法
具体管理使用办法,在居民回迁安置后另行确定公布。
(十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使用费用
由回迁居民按规定缴纳。
九、货币补偿方式
(一)住宅房屋
1.应补偿面积的确认
(1)带院住宅。以房地权属证件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作为应补偿面积,院落用地另行给予补助费。
(2)多层楼房住宅。以房地权属证件载明的或经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作为应补偿面积。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该公摊面积不计入计算临时过渡费的面积)。
2.货币补偿金
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以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所评估的价格为准。
(1)带院住宅。以确认的应补偿面积,按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计算补偿金。院落用地按照我区城区一级住宅用地基准地价194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费,其他附属物、构筑物等不再评估,按院落用地面积以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费。
(2)多层楼房住宅。以确认的应补偿面积按照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结算补偿金。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按照25平方米计算;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其中,不足25平方米的按25平方米计算)与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之和补偿,不足45平方米的差额部分由征收部门按照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的50%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金;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以45平方米乘以中心城区东部片区安置区平均公摊面积比例计算,计入应补偿面积,结算补偿金。
经认定为违法建筑及逾期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3.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每户1500元。
(2)临时过渡费:以确认的应补偿面积(不含10平方米的奖励面积或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的公摊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0个月。
(二)非住宅房屋
1.商业及服务类非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权属证件载明的建筑面积作为应补偿面积。以确认的应补偿面积,按相应类别的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计算补偿金,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以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所评估的价格为准。其他合法附属物、构筑物等另行评估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的土地权属面积大于房屋权属占地面积的,对多出部分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评估补偿。
经认定为违法建筑及逾期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2.工业、仓储类及其他非住宅房屋。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相关评估办法予以评估。
3.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以确认的经营面积,按每平方米20元计发。
(2)经营性补助费:以确认的经营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0个月。
(三)住宅与非住宅兼用房屋
1.住宅与非住宅兼用房屋的货币补偿金、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费等费用,按照本方案住宅房屋货币补偿规定的标准执行。
2.经营性补助费: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以确认的被征收房屋作为非住宅使用的经营面积,按照办理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的起始时间到发布征收决定时间分别计算,一次性计发10个月:1年以内的(含1年)每平方米10元,1-3年的(含3年)每平方米20元,3年以上的每平方米30元。
十、奖励优惠政策
(一)住宅房屋
1.在区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补偿协议签订期限内签约的:
带院住宅选择房屋补偿或选择货币补偿及多层楼房选择货币补偿,每户奖励10平方米的补偿面积(该奖励面积不计入计算公摊面积或临时过渡费的基数)。
自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之日起,1-15日签订协议的,每户奖励10000元,参加第一号段抓阄选房;16-30日签订协议的,每户奖励5000元,参加第二号段抓阄选房。本项奖励费在被征收人搬迁腾房后发放。
2.在区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房、交付房屋,经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确认后,每户奖励10000元;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腾房的,不享受本项奖励。
(二)非住宅房屋。在规定的补偿协议签订期限内签约的每户奖励10000元;在规定的搬迁腾房期限内搬迁腾房的,经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确认后,每户再奖励10000元。
(三)安置房屋给予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证,免收办理证件过程中即墨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一、补偿程序
(一)公布《即墨中心城区东部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居民意见、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
(三)公布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
(四)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货币补偿价格;
(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收回相关证件;
(六)被征收人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房、移交房屋,经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确认后,领取补偿费、各种补助费和奖励,并结清上、下靠差价款;
(七)以安置楼区为单位,按照每个时间段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户数组织抓阄确定选房顺序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在规定期限内按选房顺序号在划分的安置楼区内选房定位;
(九)结清安置房屋实际面积与协议约定面积的差价款,办理回迁安置手续。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以上(一)至(六)项程序执行;选择房屋补偿的,按照以上(一)至(九)项程序执行。
十二、公有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公有住宅房屋包括区房产处直管的公有住宅房屋,区直单位、企业自管的公有住宅房屋。
(一)直管、自管公有住宅房屋闲置没有出租的
1.直管公有住宅按照本方案住宅房屋有关规定给予房屋补偿,不计发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费、奖励等相关费用。
2.自管公有住宅房屋的产权单位可以选择房屋或者货币补偿方式,不计发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费、奖励等相关费用。
(二)直管、自管公有住宅房屋已经出租的
1.自管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符合住房制度改革相关规定的,与产权单位协商一致后,选择房屋补偿的,由房屋承租人向产权单位支付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相关规定购买被征收房屋应当支付的价款;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本方案的规定对房屋承租人进行房屋补偿,补偿房屋的产权归房屋承租人。
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将按照本方案货币补偿规定计算的补偿金扣除房屋承租人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购买被征收房屋所应当支付的价款,余款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扣除款支付给产权单位。
2.直管、自管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不符合住房制度改革相关规定的或房屋承租人与产权单位对补偿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先由产权单位与房屋承租人订立安置房屋优先租赁的协议,再由房屋征收部门对产权单位实行房屋补偿,补偿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继续承租。
3.自管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不是产权单位职工的,经房屋承租人与产权单位协商一致,由即墨中心城区东部片区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拟出售的房屋按类别(多层楼房、平房带院、二层带院)逐处进行评估,然后由产权单位按出售的各类房屋平均价格将房屋出售给承租人(评估机构按拟出售的各类房屋的评估总价款除以拟出售房屋的总面积,确定拟出售房屋每平方米的平均价格),双方签订购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本方案住宅房屋补偿的规定对房屋承租人补偿。
房屋承租人不能与产权单位协商一致的,先由产权单位与房屋承租人订立安置房屋优先租赁的协议,再由房屋征收部门对产权单位实行房屋补偿,补偿的房屋由房屋承租人继续承租。
十三、企事业单位房屋的补偿
结合中心城区东部片区的改造规划,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给予补偿。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办公、仓储等非住宅房屋及其他仓储类非住宅房屋给予货币补偿;医院、学校等公共事业类非住宅房屋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布局,给予房屋或货币补偿;公厕、配电室等公益性设施根据中心城区东部片区规划设计方案另行配建。
十四、其他规定
(一)房地产评估机构已由被征收人在本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间从青岛市公布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录中投票选定,得票最多的作为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住宅、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及需评估测绘的土地使用权价值、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评估。
(二)被征收人回迁时,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确认为准,差额部分由征收部门、被征收人按相应的货币补偿价格结清差价款,办理回迁安置手续。
(三)办理回迁手续时,由征收部门进行公告或按被征收人所留联系方式通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所留联系方式发生改变,应及时通知征收部门。否则,产生的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四)被征收房屋存在产权、债权纠纷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协议签订期限前自行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由被征收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地权属证件上载明的房屋所有权人去世的,由有继承权的所有继承人共同委托一名代理人,办理房屋安置补偿手续。
在规定搬迁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或继承人未达成一致的,由征收部门根据本补偿方案,依法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和补偿金或者补偿房屋的提存。(五)被征收人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选定房屋的,由征收部门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单位代表现场见证,采用公开摇号或抽签方式,在剩余备选房源中确定安置房屋,并由区公证处全过程现场监督公证。
(六)房地权属证件或其它批准文件,以及营业执照、公证文书、司法文书、仲裁裁决书等,以有关部门确认为准。
(七)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房屋产权不明确的,由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本方案相关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费、经营性补助费、奖励等均支付给被征收人;私有房屋出租的,由被征收人、承租人按租赁合同的约定自行处理,租赁合同未约定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自行处理;直管、自管公有住宅房屋出租的,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九)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上级和即墨区有关政策的规定执行。
十五、本方案由即墨中心城区东部片区改造指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