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

时间:2014-12-27 23:25:27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发布日期:2010-01-14 关键字:黑龙江省 工商行政管理局 服务 垦区 农业 现代化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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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服务垦区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视察黑龙江时重要讲话精神,支持服务垦区农业现代化建设,大力推进千亿斤粮食产能工程,省工商局在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服务垦区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政策措施》,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抓好贯彻落实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深刻认识支持服务垦区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黑龙江垦区农业现代化建设高度重视。2009年夏季,胡锦涛总书记、李克强副总理先后来黑龙江考察调研,并分别作了重要讲话。省委书记吉炳轩、省长栗战书多次对垦区发展现代化大农业做出重要指示。工商部门支持服务垦区农业现代化建设,对于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千亿斤粮食工程,支持垦区农业大发展、快发展,维护 粮食安全,发挥垦区农业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扎扎实实地落实好、执行好省局出台的政策措施,为支持服务黑龙江垦区农业现代化建设做出积 贡献。
  二、要进一步加大协调配合力度。黑龙江垦区下辖9个分局,拥有113个农牧场,所属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分布在全省12个市(地)74个县(市、区),具有地域广、战线长、农场多、网点分散的特点,垦区与地方联系 为紧密。支持服务垦区农业现代化建设,不仅需要垦区工商系统抓好贯彻落实,更需要全系统各级工商部门的全力支持配合。各级工商部门要真正树立起“一盘棋”思想,加强协调配合,团结合作,共同抓好政策措施的落实。
  三、要认真学习贯彻政策措施。各级工商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省局出台的政策措施,准确理解政策措施的内涵和要求,深刻领会精神实质,严格把握政策要求,既要用足用好各项政策措施,又要严格依法把握政策界限。
  四、要加强对外宣传,及时反馈信息。垦区工商局要及时向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汇报省工商局出台的政策规定,听取农垦总局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协调顺畅的工作关系。要加大对外宣传工作力度,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向农垦各分局、农场、企业以及农民进行广泛宣传,形成良好的社会效应。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在具体政策措施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工商局反馈。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服务垦区农业现代建设的政策措施

  为认真落实胡锦涛总书记视察黑龙江时重要讲话精神,支持服务垦区农业现代化建设,大力推进千亿斤粮食产能工程,全面开创“三农”工作新局面,结合工商部门职能,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大力支持垦区发展农副产品深加工业。支持垦区龙头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源为依托,走公司+农户、公司+基地,贸工农、科工贸一体化之路,引导企业开展油料作物、玉米、大豆、肉蛋奶、菌类等农副产品深加工,拉长产业链条,提高加工精深度,形成一批示范企业;发展订单农业,组织开展订单农业的宣传培训活动,加强对格式合同的检查、备案,积 推广订单农业合同文本,提高广大涉农主体的合同意识和实施订单农业的能力;发展经纪组织,采取大力培育、全面发展、逐步规范等措施,积 促进垦区经纪人队伍的发展壮大,促进垦区产品流通,推动垦区市场繁荣。

  二、大力支持垦区开展工业园区建设。积 支持服务垦区项目加快组织实施,着力形成实施工业项目与建设原料基地的互动格局,真正发挥项目的先导作用和带动作用。对垦区建设工业园区实行项目全程跟踪服务,建立各级工商局局长负责制,专人负责,采取提前介入,预约服务等方式,主动提供政策咨询,全力保证在最短的时间内帮助办理完毕相关企业登记等手续,确保项目的快速启动,促进特色农副产品精深加工的集约化、基地化,逐步形成以工促农、以农促工的良性互动格局。

  三、大力支持垦区发展以各种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的场县共建活动。鼓励和支持多主体、多形式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既可以开展单项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合作与服务,也可以开展围绕农业有关的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合作与服务。允许已转为小城镇户口但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参加专业合作社,允许一地农民到另一地申请加入专业合作社,允许一农民申请加入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省垦区辖区内非农业户口、不享有国有农场在职职工待遇并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人员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农民在土地承包期限内,在不改变集体所有制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大力支持垦区企业实施商标发展战略。简化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申请省著名商标认定程序,缩短认定周期,随时申报,个案认定;优先将垦区大项目企业和重点企业列入我省争创中国驰名商标的品牌梯队,帮助其提高在国内外市场的品牌竞争力;积 引导、支持、鼓励垦区企业申请驰名商标,全力协助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引导垦区农民、涉农企业和组织申请注册具有区域优势和特色的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加强与农业等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作,积 主动指导相关组织申请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提高垦区农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占有率。

  五、大力扶持垦区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发展。积 鼓励垦区发展农业产业集团,对于种植业、养殖业和畜牧业企业组建企业集团的,不受核心企业和成员企业组织形式限制,只要核心企业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其独资、控股或参股兴办的法人企业不少于3个,核心企业及成员企业注册资本(金)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的,即可组建企业集团;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的,积 帮助协调 工商总局为其核准无地域企业名称;鼓励支持垦区农民自我联合发展集体经济,农户之间采取联合与合作,组建公司或集体性质企业的,除有特殊要求外,注册资本(金)最低额一律放宽至3万元,其中货币资本达到30%即可,其余可为能够实现财产转移手续的农业生产资料等资产。

  六、大力支持垦区粮食流通。允许垦区内符合资质条件的各类粮食经营、加工企业入市收购粮食,发展粮食购销市场主体,对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无需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对垦区养殖户在本乡镇范围内收购自用粮食,无需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对跨地区收购管理品种粮食的,只需持有效粮食收购资格证明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到收购地县级以上工商局备案,即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坚决杜绝上路拦车检查和乱收费乱罚款。

  七、大力支持垦区专业特色市场建设。鼓励支持垦区发挥粮食等农产品优势,建设辐射面大、影响范围广的区域性中心市场,切实发挥垦区农副产品集散地的作用。

  八、大力支持垦区农民经商办企业。放宽垦区农民经商办企业登记条件,对垦区农民组建公司或集体性质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额一律降至3万元,设立时实缴注册资本总额30%的货币资本即可,其余70%可为货币或非货币资本,并允许其在公司成立后2年内缴足。

  九、大力支持垦区发展连锁经营。积 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建立龙头企业与农民之间的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鼓励支持种植、养殖大户兴办企业,创建优势品牌,采取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销售的方式,发展品牌连锁经营,企业名称可使用“连锁”字样,经营范围核定为“某某农产品连锁生产经营”。连锁形式可采用企业与农户签订合同的形式,农户不受有无营业执照的限制,凭村委会出具的身份证明即可签订连锁经营合同。对具备资质的垦区农业生产资料经销企业,可面向农村从事营销活动。

  十、大力支持垦区招商引资。允许垦区以外企业对垦区各种形式的投资,可以资本公积金出资,可以利润分红折合为股份吸收人力资本入股,可以非专利技术或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出资,可以科研成果转化为股权出资。允许省外著名、驰名商标企业,通过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形式,开展企业资产重组,促进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商标联合,为企业实施商标发展战略,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良好条件。

  十一、大力支持垦区发展旅游产业。放宽旅游市场准入条件,放宽旅行社冠名限制和放宽旅游企业经营范围;加大外地客商来垦区投资旅游项目的支持引导力度,鼓励旅行社通过兼并、收购、控股、参股等形式跨区域设立法人或非法人分社,允许规模较大、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在垦区建立连锁经营企业;扶持垦区特色产业发展,引导帮助垦区旅游企业及时申请注册商标,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在旅游景点建立消费者投诉站和联络站,完善景区维权体系建设,及时受理解决消费投诉,维护旅客利益。

  十二、大力支持垦区发展林业经济。支持服务林权制度改革,积 为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助其取得合法的市场主体资格、确立经营地位,调动垦区农民植树积 性,大力发展“订单林”、“合同林”;积 引导和扶持多种形式的林下产业协会建设,使其在促进林下经济健康发展中发挥组织、协调和产业自律等方面的积 作用;鼓励科企联合攻关,提升林产品的特色和传统优势,以科技链延长产业链,实现林下产品高附加值和高收益,大力扶持市场前景好、产业化程度高的建设项目。

  十三、大力支持垦区开展跨国经营活动。发挥黑龙江省工商局与俄罗斯联邦反垄断机构合作优势,为垦区企业及农民赴俄开展农业开发、种植、农业资源合作等提供帮助,保障和保护垦区和农民的权益和利益。充分利用工商机关和个私协会与企业联系密切的优势,组织参加洽谈会、对接会等洽谈活动,为垦区发展对俄经贸合作牵线搭桥,提供服务。

  十四、大力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垦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引导企业开展自律,加强自我约束,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促进市场交易安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十五、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对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设立或变更、注销登记所需文件和证件、登记程序、登记时限及收费标准,以及行政执法工作的要求、工作程序、完成时限等全部向社会公开,强化社会监督,提高行政效率。

  十六、大力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大对垦区企业支持保护力度,加强与省外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严厉查处对省内驰名、著名商标的侵权行为,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十七、大力加强红盾护农工作。认真开展红盾护农执法行动,加强对各类农资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等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净化垦区农资市场环境,全力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十八、大力加强12315维权网络建设。进一步建立和完善12315申诉举报网络,深入推进12315进垦区、进农村工作力度,加强“一会两站”建设,认真受理、及时处理消费投诉,切实维护垦区农民合法权益。

  十九、大力开展各类商品市场专项检查。深入开展以食品市场为重点的市场专项整治,重点查处制售不符合条件标准、危害人民生命安全的食品行为,加大查处销售假冒和劣质家用电器、服装等违法行为力度,加强对农村大集的监管,打击流动大集中销售质量不合格商品行为。

  二十、大力规范粮食市场经营秩序。依法规范粮食市场交易秩序,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等违法行为,促进粮食流通。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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