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7 23:25:28 作者:楹庭律师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营造良好行政审批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8〕7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2008年8月7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营造良好行政审批环境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营造良好行政审批环境工作实施方案
为建设服务型政府,营造良好的行政审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工作始终,以着力解决重点领域和重点部门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存在的体外循环、“只挂号,不看病”以及审批效率低下、审批要件交叉、办事手续繁杂等问题为重点,进一步整合规范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数量和审批程序,加大审批流程再造工作力度,创新审批服务工作机制,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为构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率先发展、实现全面振兴和建设“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提供良好的审批环境和制度保障。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以突破当前影响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的体制和机制障碍为出发点,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法定原则,进一步整合、减少市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数量,推动行政审批由统得过多、管得过细向能放则放、少管管好转变。
2.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能减则减,只保留必要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及便民服务事项,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群众的审批成本。能并则并,对减不掉的要进行同类适度归并;同时各部门和单位要将行政审批事项向一个处(室)集中,向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集中。能快则快,切实做到“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和联合办公、集中收费,不断提高即办件比率,尽最大努力做到当时、当场、当天办结。
3.坚持亲商便民的原则。切实把让广大群众舒心、让投资者顺心作为继续营造良好行政审批环境的工作标准和重要内容,能够减少的审批环节和条件,一律从方便公民、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降低办事成本的角度出发进行调整,努力把我市建成政策更加宽松、社会交易成本更加低廉、服务更加周到细致、权力运行更加规范透明的经济发展环境优良城市。
4.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在完善政府内部对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实施有效监督的体制和机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社会各界对政府部门和审批人员审批责任的有效监督,确保审批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构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率先发展、实现全面振兴和建设“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发挥积 促进作用。
二、实施行政审批集中办理的对象
(一)实施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集中办理的部门
市发改委、建委、农委、公安局、 安全局、民政局、财政局、物价局、人事局(编委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通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房产住宅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粮食局、教育局、文化局(新闻出版局)、卫生局、人口和计生委、商务局、统计局、环境保护局、民族宗教事务局、体育局、广播电视局、旅游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震局、档案局、气象局、农机局、保密局、人防办、残联、供热办。
(二)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配套服务集中办理的部门和单位
市经委、中小企业局、外侨办、贸促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哈供排水集团、电业局、中庆燃气公司。
三、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建立行政审批项目相对集中管理联席会议机制。参照国发〔2008〕13号文件撤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相应工作交监察部承担的做法,同步撤销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并结合我市管理现状,建立推进行政审批相对集中改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负责通报、审查、议定推进行政审批相对集中改革的有关信息、方法步骤和推进方案等工作;下设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成员单位由市编委办、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市发改委、物价局、监察局以及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7个部门和单位组成,日常工作由市编委办牵头组织实施。
此项工作由市编委办负责协调,力争10月末完成各项筹备工作。
(二)调整规范市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置。进一步减少市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设定数量,凡是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利的,对解放生产力发展有好处的,对人民群众和企业的生产生活有益的,要坚决改、大胆减、彻底放。加大对入驻中心的部门和单位搞好行政审批环境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的指导工作力度,对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审批程序、审批要件重新加以规范,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减少行政审批项目设置的随意性,切实把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减少到最低、最合理的水平。
1.全面整合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对 和省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坚决取消;对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项目,坚决取消;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减少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下放至我市的部分审批项目,从方便企业、群众办事的角度出发,能下放到区、县(市)的,坚决下放;对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以及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审批事项,坚决予以取消或转变管理方式。
此项工作由市编委办负责,按照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定结果,9月末前以市政府文件公布市级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2.精简规范办理要件和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新增或修改的条款和省政府关于依法确认行政许可主体资格及权限的公告,对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严格按照《》的要求,重新审查其设立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审批程序、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收费依据,着力减少部门要件前置交叉,压缩审批项目办结时限;对一个事项需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按照职能相同或相近的由一个部门承担的原则,明确 问责任制,由一个主办部门受理、抄告相关部门,该取消的环节,坚决取消。
此项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于12月底前完成对公布保留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优化流程方案特别是审批要件和办理程序的清理规范工作,按程序审定后予以公告。
3.加强统一收费规范管理。进一步规范进入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集中收费项目,清理搭车收费现象,规范收费行为,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各项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内容予以明确并统一公示。
此项工作由市物价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于10月末前完成对保留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收费的清理规范工作,将结果提交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复审后,一并面向社会公开。
4.完善后续监管机制。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项目,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防止管理脱节;对转变管理方式或备案的项目,要切实做好“事前告知”或“事后监管”,属于技术审查、等级鉴定等资质类的项目,具备条件的可向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过渡,逐步形成政府部门依法监管、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中介机构依法执业的模式;对确认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要依照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应进必进的原则,入驻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把行政审批纳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此项工作由市监察局负责,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调整后,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后续监管工作机制进行监督检查。
(三)创新行政审批服务管理运行机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创新的原则,引导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统一受理、联合办公、并联审批、统一送达、一个窗口对外、多渠道公示的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工作新机制。
1.加大办理相对集中行政审批项目工作力度。进一步强化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一站式”办公、“一口式”收费、“一条龙”审批服务载体功能。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将承担的行政审批、与广大群众密切相关的便民服务审批项目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职能进行归并,全部纳入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办理;对因场地、技术限制等原因暂时不能进驻中心的,纳入各类专业性服务大厅办理,由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实行统一指导和监管,条件成熟后适时入驻中心;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少的部门,在中心联合设立“综合受理窗口”管理;对因客观原因不能进入中心办理的收费项目,由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设置的行政服务信息化网络实行网上管理和监督,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行政审批项目“两集中”、“两到位”。
此项工作由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和推进。
2.整合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按照“撤一建一”的原则,将部门和单位分散在2个以上(含2个)处室或事业单位承担的审批职能归并到1个处室,设置行政审批办,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由部门和单位内部调剂,并整建制入驻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集中统一行使审批管理职能。对部门和单位原承担审批职能的处(室)职能进行相应调整,由过去偏重行政审批转变到制定规划、日常管理、综合调研、监督检查上来。
此项工作由市编委办负责,10月底针对部门和单位呈报的意见,按程序审批。
3.建立高效运行工作机制和模式。凡入驻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部门和单位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并设立窗口 代表,原则上由各部门和单位行政审批办负责人担任。部门和单位要向 代表颁发“”,明确窗口 代表职责,依法切实履行好本部门和单位行政审批工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各部门和单位要授权一律使用部门和单位“××局(委员会、办公室、公司)审批专用章”,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工作效率。
此项工作由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待部门和单位内部行政审批机构正式整合后,适时协调完成各部门和单位对行政审批办公室的行政授权和统一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工作。
(四)建立行政审批信息化高效服务体系和平台。加快建立和完善由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包括各部门和单位专业分中心)及区、县(市)行政服务中心组成的层级清晰、有机互补的市和区、县(市)二级审批服务体系架构,形成覆盖面广、服务功能强的行政审批服务网络体系,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提升群众满意度。
1.建立行政审批信息化高效服务体系。从满足企业和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出发,不断提高行政审批工作科技含量。加快实现市、区、县(市)行政审批服务信息化网络与监察网络系统的对接、互动,构建全市统一的行政审批服务信息化网络平台,使全市行政审批服务信息化网络建设和应用达到国内一流水平。
此项工作由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市政府办公厅配合,10月末完成对全市行政审批服务信息化网络建设和应用的改造和升级工作。
2.提高行政审批网络化服务水平。在公布办事项目的名称、依据、程序和要求,提供表格下载、业务咨询和办理指南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在线申请受理、状态查询和结果反馈。参照“网站受理、后台办理、网站反馈”模式,通过办事指引和页面链接提供“一站式”服务入口,逐步建立网上办事大厅,确保“十一五”期间50%的行政审批项目实现在线办理。
此项工作由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市政府办公厅配合,10月末完成综合配套工作。
3.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平台。围绕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哈大齐工业走廊、省(市)重点工程和全市棚改等大项目,倒推梗阻,再造流程,按照企业、群众等服务对象的需求, 全面开通“绿色通道”,积 探索推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前台一口受理、后台协同办理”等办理模式,争取经济社会效益最大化。
此项工作由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负责,10月末完成综合配套工作。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审改办提交的整合意见以及各部门和单位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方案,共同研究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适时公布结果。
(五)强化行政审批责任监督制约机制。遵循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的要求,完善政务公开和行政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强化对入驻中心的部门和单位的审批机构和审批人员、审批行为的监督。
1.建立行政审批政务公开机制。坚持“公开是原则、以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将各部门和单位承担的审批项目名称、条件、程序、时限等信息内容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和来哈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此项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入驻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单位配合,10月末全部完成。
2.完善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强化行政审批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各部门和单位已入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项目,无正当理由仍采取体外循环、“只挂号,不看病”以及超越权限、超时不办、违反程序、勒卡刁难等行为给市民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行政监察机关入驻,严肃追究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以及办事人员的责任,确保行政审批权力始终在“阳光”下运行。
此项工作由市监察局负责,10月末完成进驻筹备工作。
3.建立行政审批一体化监管长效工作机制。坚持“法治、服务、责任”的行政理念,依法监督入驻行政服务中心各部门和单位现有行政审批权力运行流程,使行政审批权力运行通过信息网络技术得到固化和整合。建立市和区、县(市)两级行政审批项目动态评估机制、审查论证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审批责任监督等“一体化”长效工作制度,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由运动突击式向长效制度化监管方向转变。
此项工作由市编委办负责,按照省“五统一”试点工作的要求,于11月末组织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成员单位对实施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进行检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编委办牵头,会同市政府办公厅、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等责任部门和单位精心组织,有序推进。各责任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部署,落实责任人,主动衔接配合,并且要定期督促检查各项任务的推进情况,确保推进行政审批相对集中改革和进一步营造良好行政审批环境的工作任务有人抓、有人管,确保落到实处。
(二)各负其责,合力推进。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成员单位要不断增强政治责任感和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充分认识推进行政审批相对集中改革和进一步营造良好行政审批环境的重大政治和经济、社会意义,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狠抓落实,做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
(三)积 工作,务求实效。实行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相对集中改革、进一步营造良好的行政审批环境,是为新形势下实现全面振兴、建设“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而制定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和单位在实际工作中,既要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又要根据 和省、市的统一部署,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既要依法坚决精简和调整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又要切实加强对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有效监督。对部门和单位转变管理方式的事项,要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切实转变观念,着力在服务方式、决策水平、配套监管方面严抓严管。对取消的审批事项,各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后续监管措施,避免管理脱节。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