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明节期间祭扫活动突发

时间:2014-12-27 23:25:29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双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双政办发〔2008〕17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发布日期:2008-04-01 关键字:清明节 祭扫 突发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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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明节期间祭扫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双政办发〔2008〕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和在双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清明节期间祭扫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一日

清明节期间祭扫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保证清明节期间群众祭扫活动有序进行,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清明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办函〔2008〕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祭扫活动突发事件是指清明节期间祭扫活动中发生的火灾、交通拥堵和肇事、人群拥挤和踩踏事故、群众聚集闹事事件。

  一、监测与预报

  (一)监测机构及主要工作职责。

  监测机构主要由市、县(区)两级民政部门组成。清明节期间在市、县殡葬服务单位设立监测点,对清明节期间群众祭扫活动进行事前预测和现场监测,并及时上报预测和监测情况。

  (二)监测范围和种类。

  监测范围:市、县各殡葬服务单位及周边地区。

  监测种类:群众祭扫的人数、车流量、祭祀方式、祭扫高峰期和高峰日的天气状况等。

  预测种类:天气变化及其影响,交通承载情况及疏导情况,防火预警等。

  (三)监测方式。

  在各监(预)测点,要常设2名以上监(预)测人员,负责收集清明节期间的各项技术参数和异常情况。

  (四)监测结果处理和预警。

  各监(预)测点对收集和掌握的情况进行初步分析和汇总后,上报指挥部办公室,并建立记录和档案备查。

  二、应急处理程序

  祭扫活动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要立即做出应急反应,积 组织力量,在 时间内到达现场,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程度较轻的,由民政部门协调现场工作人员进行妥善处置,并及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情况严重的,立即启动市级应急预案,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应急处置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应急办公室。

  三、保障系统

  (一)组织保障。

  为有效处置祭扫活动突发事件,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清明节期间祭扫活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其组成人员如下:

  总 指 挥:李焱春 市政府副市长

  副总指挥:张如明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炳刚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韩 笑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满亚明 市民政局副局长

  张士庆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孟秋 市卫生局副局长

  于学武 市建设局副局长

  范中洋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丁学聪 市林业局副局长

  张东辉 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

  刘立峰 市交警支队支队长

  李新奇 市消防支队支队长

  任占奎 市工商局副调研员

  指挥部及成员部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清明节期间祭扫活动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决定启动和停止应急预案,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市委宣传部:负责按规定做好相关报道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

  市卫生局:负责现场医疗救助。在发生重大人员伤亡时,及时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员。

  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公交部门协调祭扫专线运输和突发事件的人员疏散、物资运输等。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南市路、通达桥、松林路、长安陵园、殡仪馆周边及其它祭扫地区的市容环境、违章占道的管理,保证祭扫环境整洁和道路通畅。

  市林业局:负责消防车辆有效灭火距离以外的火灾扑救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公车参与祭扫活动进行查处。

  市交警支队:负责维持祭扫重点地段的交通秩序。

  市消防支队:负责祭扫活动消防安全。

  市工商局:负责合理设置销售丧葬物品摊位,严格控制摊商数量;对销售摊位超范围经营违禁殡葬用品,以及强买强卖、影响周边车辆、人员通行等实施管理;组织力量对南市路、通达桥、松林路、殡仪馆、长安陵园周边地区进行检查,对无照乱设摊点和超范围经营墓碑等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清明节期间祭扫活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电话:4210341),负责清明节期间祭扫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副局长满亚明同志兼任。

  (二)物资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四、其它事项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清明节期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清明节期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同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三)本预案根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四)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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