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援四川省剑阁县灾后恢复重建资

时间:2014-12-27 23:25:35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发布日期:2008-09-28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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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援四川省剑阁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财建〔2008〕136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黑龙江省支援四川省剑阁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9月9日省政府第五次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成员单位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黑龙江省支援四川省剑阁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各级政府安排和社会各界捐助的支援四川省剑阁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以下简称对口支援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8]5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46号)、《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黑财建[2002]81号)和有关灾后重建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定,制定本办法。

章 对口支援资金来源

 

 

   条 我省每年对口支援实物工作量按不低于全省上年地方财政收入的1%安排,包括以下渠道筹集的资金: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对口支援资金。

  (二)接收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及利息。

  (三)其他渠道筹集的用于对口支援的资金。

第二章 对口支援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二条 对口支援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重建项目规划编制、建筑勘察、设计、专业咨询、工程建设和工程监理等。

  (二)建设和修复城乡居民住房。

  (三)建设和修复学校、医院、广播电视、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建设和修复城乡道路、供(排)水、供气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

  (五)建设和修复农业、农村等基础设施。

  (六)为援建而购置或租用的机械设备、器材工具、建筑材料等。

  (七)对口支援工作经费。

  (八)对口支援双方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和慈善组织募集的抗震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倒塌居住建筑重建的政策补贴。

  (二)部分倒毁学校重建,配备必要的配套设施。

  (三)部分倒毁医院重建,配备必要的配套设施。

  (四)特困群众、特殊群体的生活救助。

  第四条 可用于对口支援的社会捐助资金,均由黑龙江省支援四川汶川等地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使用,其中,定向捐助资金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

第三章 对口支援资金管理

 

 

  第五条 省财政厅在银行设立“黑龙江省支援四川省剑阁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专户”(以下简称省级资金专户),汇集各级各类支援四川省剑阁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安排的对口支援资金定期划入省级资金专户。

  第七条 省民政厅、省慈善总会、省红十字会、省妇联、团省委等部门或机构要按照领导小组确定的对口支援项目,及时将接收的捐赠资金(含企业捐赠)划转至省级资金专户。

  第八条 黑龙江省支援四川省剑阁县灾后重建工作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要在剑阁县银行分别设立项目资金专户和工作经费专户,分别核算省财政厅拨付的对口支援资金和工作经费,做到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第九条 对口支援基本建设项目及资金来源由领导小组确定。指挥部提供项目及资金使用计划,省财政厅按照指挥部提供的计划和工程进度将资金直接拨付至指挥部资金专户。项目完工后,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评审决算,省财政厅批复决算。

  第十条 对口支援工作涉及的非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四章 对口支援资金使用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口支援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社会各界和媒体的监督。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建立对口支援资金的内部审批、检查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援建期间,省财政厅定期派专人深入剑阁县监督资金使用,指导规范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把对口支援资金使用情况列入重点专项审计和监察计划,对救灾资金从筹集、管理、招标、采购、使用的各个环节进行审计和监察。对挤占、挪用、贪污救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对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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