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优秀市政工程项目经理优秀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工作者评选办

时间:2014-12-27 23:25:36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发布日期:2008-09-23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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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优秀市政工程项目经理优秀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工作者评选办法
(黑市政秘[2008]10号)

各地、市(县)建设局、城管局及归口局,各会员单位及企(事)业单位:

为推动我省市政行业发展,表彰在市政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黑龙江省市政工程协会将在全省市政行业开展“优秀市政施工企业”、“优秀养管单位”、“优秀市政企业经理”、“优秀养管单位主任(处长)”“优秀市政工程项目经理、优秀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工作者”的评选活动。现将评选办法及申报表印发给你们,(也可登录http://www.hljjs.gov.cn)请按要求做好申报工作。

  申报时间:2008年11月15日-11月30日

  联 系 人:王佐洁 张春兰

  传真电话:0451-84641548  89706320

  地  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兆麟街22号

  邮  编:150010

  附件:

  1、黑龙江省优秀市政施工企业、优秀养管单位评选办法

  2、黑龙江省优秀市政施工企业、优秀养管单位申报表(略)

  3、黑龙江省优秀市政施工企业、优秀养管单位统计表(略)

  4、黑龙江省优秀市政企业经理、优秀养管单位主任(处长)评选办法

  5、黑龙江省优秀市政企业经理、优秀养管单位主任(处长)申报表(略)

  6、黑龙江省优秀市政工程项目经理,优秀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工作者评选办法

  7、黑龙江省优秀市政工程项目经理、优秀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工作者申报表(略)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黑龙江省优秀市政工程项目经理优秀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工作者评选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了推进市政工程施工、市政设施维护、项目管理规范化,加快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养管单位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项目经理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高质量、高效益地搞好市政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优秀市政工程项目经理、优秀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工作者是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市政工程协会设立的奖项,是黑龙江省市政行业授予市政工程项目经理、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工作者的最高荣誉。获奖项目经理、管理工作者应是懂生产技术,会经营,善管理,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的复合型人才。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三条 申报优秀项目经理、优秀管理工作者必须是当年在岗的项目经理、管理工作者。

  第四条 从事市政工程项目、市政设施维护施工管理工作两年以上,担任过两个以上(含两个)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市政设施维护项目的经理和管理人员可参加评选。

  第五条 当年获黑龙江省市政工程金杯奖工程的项目经理,可直接申报省优秀项目经理。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中央的各项方针、政策和 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 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勇于创新,开拓进取。在工程项目管理实践中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所在单位以上奖项的先进人物。

  第八条 努力学习掌握和应用新知识、新技术、新规范,积 推行工程项目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确保质量、缩短工期、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第九条 认真履行项目承包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各项条款,并在项目实施中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已交的工程项目进度、质量、文明施工均得到有关部门和业主的好评。

  第十条 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团结同志,坚持原则,群众拥护。

第四章 推荐、评比程序

 

 

  第十一条 黑龙江省优秀市政工程项目经理、优秀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工作者每年评选一次,由所在单位依据评选条件择优推荐。

  第十二条 申报黑龙江省优秀市政工程项目经理、优秀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工作者应如实填写申报表格,并由所在单位填写推荐意见,上级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同时按照评选条件要求,撰写2000字左右的业绩材料,并附获奖工程资料复印件及近期项目管理论文。

  第十三条 黑龙江省市政工程协会秘书处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评审委员会最后审定。

  第十四条 优秀市政工程项目经理、优秀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工作者申报时间为每年11月15日至11月30日,逾期将不予受理。

第五章 奖励

 

  第十五条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市政工程协会,每年12月份召开表彰大会,向黑龙江省优秀市政工程项目经理,优秀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进行表彰,同时作为推荐参评“ 优秀市政工程项目经理”的必备条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凡采用欺骗、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优秀市政工程项目经理、优秀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工作者,一经查实,取消其称号并在行业内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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