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双鸭山市委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纳税5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

时间:2014-12-27 23:25:42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中共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委、双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发布日期:2000-06-05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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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双鸭山市委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纳税5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给予相应待遇的暂行规定 双发[2000]17号 (2000年6月5日)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个体私营经济上规模、上档次、上效益、上水平,调动广大个体私营业者参与本地区经济建设的积 性,凡在本市纳税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守法经营的私营企业,均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挂牌企业进行各种形式的检查。对确需检查的,要事先征得市委、市政府主管领导同意。 二、对企业负责人工作用车,由市政府发放特别通行卡(由招商局比照外来客商核发),持此卡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桥收费站免费通行。 三、为企业发放“特别贡献卡”,持卡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宴请有关单位、个人及从事娱乐活动可免予检查。 四、为企业设立投诉电话,设市领导联系人,并由市委、市政府为每户企业指定一名处级干部联络员,负责联络、协调、业务等事项。 五、市委、市政府每年春节期间举行一次联谊会,与企业负责人座谈联欢,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六、企业如有需要,可经公安部门批准备案,自选配备保安人员。 七、对企业法人代表可授予荣>纳税人称号,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八、对企业负责人可由市个协、私协向有关组织和部门推荐,给予相应的政治荣>。 九、从2000年起,逐年对企业记名著文,载入双鸭山史册。 十、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由市纪检委、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招商引资局负责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对享受本规定待遇的企业,两年复查一次,达不到标准的取消资格。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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