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意

时间:2014-12-27 23:25:59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发布日期:2001-03-02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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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公署,各市(不含县级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现对进一步做好全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突出就业优先原则,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 积 扩大就业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 要环节,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也是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采取积 促进就业>策,大力实施再就业工程,就业工作取得积 进展。但是,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入,国有企业出现大量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加上城镇新增劳动力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流入城市,给城镇就业带来空前的压力。随着我国即将加入WTO,我省传统行业和原有就业格局将受到巨大冲击,短期内我省的就业形势将更加严>。因此,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把扩大就业、增加人民收入作为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结合点,纳入重要日程,摆上突出位置,统筹规划,强力推进,力争用3至5年时间使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实现再就业,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左右。 二、加快经济发展,增强吸纳就业能力 解决就业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发展经济。各地要紧紧围绕“>次创业,富民强省”的战略目标,加快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依托巩固提高 产业,优化升级第二产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积 调整就业结构,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要突出发展高新技术、绿色食品、医药、石化、建材等优势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扩大就业领域;煤炭、森工等资源型城市,要积 发展接续和替代产业,依托资源优势搞好精深加工,积 发展多种经营,切实解决就业难的问题;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步伐,依靠科技进步和体制创新,促进结构优化升级,巩固就业容量;努力提高业务业市场化、社会化程度,在发展信息、金融、保险、会计、咨询、法律业务等现代业务业的同时,积 发展特色旅游、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房地产业、文化娱乐、教育培训、体育健身、卫生保健、社会业务等第三产业,开辟新的就业空间。要大力发展非国有经济,特别是注重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挥其点多面广、经营灵活的优势,大量吸纳劳动力。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同时,注重扶持和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社区业务业,努力增加有效就业岗位。 各地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抓住撤乡并村契机,切实加快小城镇建设,推进城市化进程。通过加强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业务项目的开发,创造就业机会;通过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绿色食品生产加工、北药种植与采集、发展畜禽水产养殖等,增强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 三、加大>策扶持力度,促进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鼓励国有企业扩大生产门路,妥善分流安置富余职工。按照先分流、后下岗的原则,深入挖掘企业自行分流安置潜力,充分利用企业现有的场地、设施和辅业经营项目,组织富余职工进行生产自救。进行改制、改组的国有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策,统筹考虑,妥善安排,把企业富余人员的安置问题列入企业改革的总体方案。企业为分流安置富余职工、下岗和失业人员而新办的第三产业及其它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视同劳动就业业务企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策。鼓励企业积 建立组织,组织富余职工从事城市保洁、保绿、维护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等劳务活动,向能源、交通、水利、建>施工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工单位派遣劳务,实现阶段性就业。各地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需要的季节性、临时性用工,要优先招用企业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 支持企业开展劳务派遣活动,搞好协调业务,并根据劳务派遣活动开展情况,从当地再就业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参加由企业派遣输出劳务的下岗职工,继续享受原企业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吸纳下岗职工。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国有企业增加的就业岗位,其新招用人员总数中,下岗职工或失业人员所占比例不得低于30%,超过30%的,每多招1人,给予1000元的安置补助费;低于30%的,每少招1人,向当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缴纳1000元就业调节金,纳入再就业资金。各类用人单位招用下岗职工或失业人员数量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60%以上的,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用人单位招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或失业人员要依法签订,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招用1人给予1000元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报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核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再就业资金中予以拨付。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用人单位与被招用人员提前的,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将安置补助费如数收回。以自我雇佣方式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应按照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其在原企业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继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退休年龄和规定的缴费年限时按照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积 鼓励扶持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凭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下岗职工证》或《失业人员证》,在城市社区或进入各级政府开办的职工自救市场,从事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各级工商、税务、文化、公安、卫生防疫、城管、银行等职能部门和机构要创造宽松条件并提供>策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免收登记注册费;税务部门对从事社区居民业务项目的,从开办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相关部门免收3年各种行政性收费;劳动保障部门免费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等业务,积 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经贸部门及各种就业指导、培训、中介机构,要及时为下岗职工创业提供>策和信息咨询;金融机构要优先给予支持。下岗职工组织起来就业的,原企业要在场地、设备等方面给予支持。 积 倡导和扶持下岗职工非正规就业。非正规就业是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个人,或参加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通过开展自主创业,为社会及个人提供劳务活动,或以家庭加工作坊形式进行生产自救,且无法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一种就业形式。非正规就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增加城市居民收入、消除城市贫困、积累社会财富的重要途径。各地要积 倡导、大力扶持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要紧紧围绕市容保洁、保绿、家>业务、卫生保健、物品快递配送、物业管理等,大力开发就业岗位,挖掘就业潜力。同时,注意引导下岗职工从事种植养殖和手工制作业等,多形式实现就业。下岗职工及失业人员从事阶段性、临时性劳务活动和其它各类形式非正规就业的,凭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黑龙江省下岗、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优惠证》,可直接到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临时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期限一般为一年,临时营业期间免收各种税金以及除法定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以外的各类行政性收费。临时营业期满后享受自谋职业的优惠>策。 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高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能力 各地要按照调整布局、提高层次、突出特色、业务就业的原则,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加强对各类培训机构的管理和规范。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要按照经济结构调整和加入WTO对劳动力素质的新要求,根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特点,更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法,有针对性地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开展实用、有效的技能培训,全面提高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积 开展创业培训,对有创业能力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开展创业技术培训及信息咨询,提高其创业能力,培养和造就一批勇闯市场的创业带头人,带动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 按照面向市场、扩大范围、完善制度、提高质量的工作方针,积 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免费进行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者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就业的有效凭证。积 实施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措施,提高再就业培训工作的有效性。下岗职工的培训出勤率、培训合格率和再就业率达到省要求的地市,可按照人均100至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培训补助费列入当地再就业资金使用预算。再就业培训补助费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使用预算报告,当地财政部门核准后向就业培训机构拨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失业人员的培训情况,给予必要的培训经费补贴,补贴标准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支付。 五、完善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在就业机制创新上有所突破,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研究制定完善市场导向机制的>策措施,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变被动保障生活为积 促进就业,变消费基金为生产发展资金。 从2001年起,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再建立新的再就业业务中心,新增下岗职工原则上不再安排进入再就业业务中心,而是与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求职就业,按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条件的地区、行业,在试点的基础上,对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协议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出再就业业务中心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可将其协议期间应享受的基本生活费剩余部分作为经济补偿金的补充部分一次性发给本人,所需资金按原件道解决,以鼓励下岗职工快退出再就业业务中心进入市场自主就业。各地要认真研究由再就业业务中心向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过渡的具体办法,适时组织实施,不断完善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通过市场实现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 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建立起机制健全、运行规范、业务周到、指导监督有力的劳动力市场体系。2001年全省劳动力供求信息传递实现微机联网,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业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要完善业务功能,及时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求职登记、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劳动合同鉴证、职业技能鉴定、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等优质业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劳动力市场建设的资金投入,劳动力市场建设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劳动力市场建设所需资金及时到位,保证劳动力市场的正常运行。 大力开展劳务输出,开拓省外、境外就业市场。按照有偿业务、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充分发挥省、市各级各类驻外办事机构的作用,广泛搜集劳务市场信息,密切与省外职介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加大对省外劳务输出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外事、外经贸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与周边 乃至世界各国的合作,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不断扩大境外劳务输出的总量,减轻我省就业压力。 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加快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引入市场价格决定机制,形成企业依据劳动力市场价位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新机制。要发挥工资激励作用,向苦、脏、累、险岗位倾斜,切实解决生产一线劳动力紧缺和“有人没活干、有活没人干”的问题。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阶段性就业制度和季节工、临时工、小时工用工规范,指导和促进弹性就业,满足市场多形式、多层次需求。 六、加强宏观调控,确保我省就业局势稳定 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宏观调控职能,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切实把握好企业改制、兼并、破产和实施再就业工程的节奏,避免大批职工集中在某一时期同时下岗,在充分考虑政府、企业、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对就业和失业实行总量控制。 要全面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就业准入制度和空岗申报制度。对未升入上一级学校的初、高中毕业生,增加1至3年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综合素质,缓解就业压力。上岗前必须进行职业培训,取得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之后,方可上岗。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要提前15天,将本单位空岗情况(包括招用工种、条件、时间及劳动报酬)书面报告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要严格控制用人单位招用外埠和农村劳动力,原则上不允许招用离退休人员和企业内退人员,确需招用的须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劳动保障部门在做好就业业务的同时,要加大劳动执法监察力度,取缔私招滥用等非法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的有序管理,鼓励进城务工农民返乡创业和城市下岗职工下乡创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缓解城市就业压力。 各级政府对下岗职工中年龄偏大、体弱多病、技能单一、就业能力低的弱势群体,要采取安排其参加公益性劳务、以工代赈等特殊办法,实行“托底性”安置,以保证其基本生活。 七、多>道筹集再就业资金,为扩大就业提供资金支持 各地要加大促进再就业资金的筹集力度。再就业资金筹集的主要>道是:各级财政原安排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在保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主要转向用于促进再就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招用外埠和农村劳动力收取的调节费全部纳入再就业资金;各级政府通过开展募捐等其他社会>道筹集的资金全部纳入再就业资金。再就业资金纳入同级财政社保专户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加强管理,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安置补助费、技能培训费、劳动力市场建设补助费及其他用于促进再就业方面的支出。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再就业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再就业资金专款专用。 各地要采取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出资等形式组建股份制风险投资担保机构的办法,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创办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支持。 八、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再就业工作推进机制 各级政府要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要明确目标,落实责任,逐级建立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体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各级劳动保障、计划、经贸、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抓再就业工作的责任,搞好统筹规划,加强组织协调,完善>策措施,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再就业各项>策措施落到实处;计划部门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要坚持就业优先原则,注重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努力增加有效就业岗位;经贸部门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安置纳入企业改革的总体规划,妥善做好职工的安置工作;财政部门要积 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千方百计落实再就业资金;税务部门要通过减免税金的办法扶持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工商部门要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在办理营业执照和收取工商管理费等方面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予以优先和减免;民政部门要做好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进入第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得到最低生活保障。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 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广泛宣传再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和方针>策,宣传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支持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典型人物和事例,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关心和支持再就业工作,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宣传机构要教育引导下岗职工转变择业观念,树立市场竞争就业的新观念,多>道、多形式实现再就业,特别是走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之路。编制部门要按照机构改革的原则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结合各地实际考虑机构和编制问题;财政部门对城市区、街和农村乡镇劳动就业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经费来源;劳动保障部门要赋予区、街和乡镇劳动就业业务管理机构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农村劳动力的管理、社会保险登记、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等工作职能,以适应劳动力资源社会化管理业务的需要。劳动监察部门收缴的劳动力调节费按30%的比例纳入到城市区街和农村乡镇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工作经费。当前要继续发挥企业再就业业务中心对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管理业务职能,强化管理责任和业务意识。要通过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下岗职工管理数据库,对下岗职工进行科学管理。 要切实加强再就业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再就业工作落实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对各地及各有关部门再就业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建立再就业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奖罚制度,把再就业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察各地、各有关部门领导班子>绩和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严格考核并兑现奖罚。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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