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满释放、解除教养后能否回原单位就业及其批准权限问题给黑

时间:2014-12-27 23:26:07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发布日期:1963-11-04 关键字:
【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内务部、劳动部关于刑满释放、解除教养后能否回原单位就业及其批准权限问题给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人事监察厅、劳动局的批复 你省七月十七日黑劳调李字第97号请示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原系 职工被判处徒刑(包括监外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是否一律开除公职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精神,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凡是经人民法院判处、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力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可以不再办理纪律处分 的手续。 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也可以按照这个原则处理。对于没有依法判处管制的劳动教养分子,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都应当开除,并经主管行政机关做出书面决定。 二、刑满释放、解除教养后,对已被开除公职的人,是否可以批准录用为 职工问题。我们的意见,对这些刑满释放和解除教养的人员,目前一般不重新录用。但是,人民内部犯法分子,原来罪错情节较轻,改造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有关部门又很需要的,可以录用。录用为干部的, 须经人事部门批准,录用为工人的,须经劳动部门批准。录用后对他们要加强教育。

(完)

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胜诉公告

更多

律师团队

更多
  • 董国女律师

    国女律师

  • 路永强律师

    永强律师

  • 孟雷律师

    雷律师

  • 汪庆丰律师

    庆丰律师

  • 张凤宾律师

    凤宾律师

  • 杨庆律师

    庆律师

  • 刘云律师

    云律师

  • 刘敬祝执行主任

    敬祝执行主任

一键咨询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楹庭动态

更多

联系我们

立即咨询
咨询热线:400-008-3855
010-88825707
010-88825708
010-88820298
拆迁电话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08号横琴人寿大厦12层
在线-留言 拨打-电话 了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