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34:40 作者:楹庭律师团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12年上海市创建 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的通知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11〕3号)精神,2011年上海市卫生局全面开展了上海市创建 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全市共有17家单位成功创建为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中8家单位成功创建为 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过示范中心的创建,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高了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水平,提升了社区卫生服务的内涵,促进了上海社区卫生服务的可持续发展。2012年上海市卫生局已将创建 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纳入重点工作 ,现将2012年创建工作安排如下,请各区县卫生局遵照执行。
一、目标
2012年共创建30家硬件软件达标、机构管理规范、运行机制科学、服务功能完善、社会效果显著、人民群众满意的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推选排名前8-10家接受卫生部专业评审和检查。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原则
(一)坚持培育、创建与持续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科学、先进、适度的原则。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坚持多方参与、分级负责、分步实施的原则。
三、示范中心基本条件
(一)在区县范围内设置、经区县卫生局批准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 名称注册,设置独立的财务账号,独立核算。
(三)服务人口少于5万人的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服务人口5-7万人的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4500平方米;服务人口多于7万人的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4500-6000平方米。科室设置应达到《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和《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沪卫基层〔2006〕13号)的要求。如设置病床,以护理、康复病床为主。
(四)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试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指导意见》(沪财社〔2006〕13号)和上海市编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沪编〔2008〕133号)要求,人员编制足额到位,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能及时拨付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五)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科学合理。根据《关于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统一标识和标牌的通知》(沪卫基层〔2007〕9号)的要求,中心标识标牌准确明晰,财务和资产等管理运行规范有序。
(六)机构两年内未发生任何责任医疗事故或违法违规违纪事件。
四、示范中心标准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环境安全、温馨、舒适,人事、财务、资产、药品等管理有序,信息管理系统运行良好,注重文化建设,注重人文关怀,创新服务模式。
(二)全面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数量、质量符合 和上海市的有关要求,规范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运用适宜技术和使用基本药物,医药费用控制良好,提供适宜的中医药特色服务。
(三)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满意,反映良好。医务人员精神风貌良好,工作积 性高,满意度高。
(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有改革创新精神,能够按照医改有关要求,积 探索总结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机制、完善服务功能、维护公益性质等方面的典型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的实践经验。
(五)有详细的卫生应急预案,能规范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及时、圆满完成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任务。
(六)按照《上海市创建 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指标体系》, 及上海附加考评总分达到1000分及以上的( 分以960分计,达850分及以上;上海附加分见附件1,以200分计,达150分及以上)。
五、创建活动进度安排
(一)制定方案
1、创建活动分年度实施,三年内创建本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0-60家, 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5-20家。2012年创建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0家, 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10家。
2、2012年4月,完成《上海市创建 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海附加指标评估体系》的制定,并下发文件。2012年4月24-25日,召开工作推进大会并委托上海市卫生工作者协会完成《上海市创建 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标评估体系》全市培训。
(二)自评申报
各区县卫生局要高度重视创建活动,将创建活动作为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的重要抓手,落实服务功能,提高服务绩效,维护社区卫生服务公益性质。5月30日前,各区县卫生局完成各区县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并上报上海市卫生局基层卫生处。全市准备申报创建的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自评打分的基础上,将自评分数及自评报告上交各区县卫生局,并填写《上海市创建 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报表》(附件2)申报。由区县卫生局按照《上海市创建 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指标体系》组织考核。各区县卫生局按照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扣除已得 或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光荣称号的中心)的30%比例上报推荐,5月30日前将推荐中心材料盖章后一并报送至上海市卫生局基层卫生处。
2011年已获得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称号准备创建 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单位,可免除初评评审,直接进入专业现场复核评审。请填写《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 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报表》(附件3),连同自评表和自评报告报区县卫生局盖章后,于5月30日前上报至市卫生局基层卫生处。
(三)复核评估
1、6月下旬,上海市卫生局将组织有关专业,对各区(县)推荐的侯选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先进行书面材料审查和初评评审(具体通知另行下发)。
2、7月中下旬,上海市卫生局将组织有关专业,对通过书面审查的侯选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中硬件条件优良、各类各项考核指标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现场复核。通过遴选,推荐8-10家软硬件条件优良、工作业绩突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受卫生部9月下旬的专业现场评审。
(四)公示授牌
1、8月上旬,通过遴选,推荐30家软硬件条件优良、各类各项考核指标成绩突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上海市示范,进行公示。
2、8月中旬,在示范公示的基础上,根据考评结果,优中选优,向卫生部推荐8-10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 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候选单位,上报卫生部和中国社区卫生协会准备接受卫生部专业的现场复核。
3、8月下旬,公示结束,将符合市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条件的机构确定授予“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称号。
4、9月下旬,迎接卫生部组织的专业来沪进行复核评审。
5、10月-11月,组织召开总结表彰大会。
六、复评周期
获得“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称号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三年接受一次市级复评。对复评不合格的,取消“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称号。获得“ 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称号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三年接受一次卫生部复评。对复评不合格的,取消“ 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称号。
七、奖励原则
为了树立标杆,激励先进,每年召开上海市创建 示范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表彰大会,对获得 级和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单位进行授牌和奖励。各区县及各获奖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情匹配奖励经费。建设经费由各区县自行解决。
附件:1.2012年上海市创建 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指标体系(上海附加)(略)
2.上海市创建 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报表
3.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 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报表(已获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称号单位填写)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2:
上海市创建 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报表
中心名称 | ? | |||
中心地址 | ? | |||
法人代表 | ? | 联系电话 | ? | |
基本情况 | ? | |||
申报依据 | ? | |||
区(县)卫生局意见 | (公章)年 月 日 | |||
(公章) 年月日 |
中心名称 | ? | |||
中心地址 | ? | |||
法人代表 | ? | 联系电话 | ? | |
基本情况 | ? | |||
申报依据 | ? | |||
区(县)卫生局意见 | (公章)年 月 日 | |||
市卫生局审核意见: (公章) 年月日 |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