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2012年报考外省市普通高校本市生源考生实

时间:2014-12-28 12:34:51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其他 机构及社会团体 发布文号:沪教委学[2012]24号 分类导航:建设规划 教科文体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2-04-18 关键字:普通高校 本市生源考生 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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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2012年报考外省市普通高校本市生源考生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教委学[2012]24号  

各区县教育局: 

 

为了鼓励本市生源考生积 报考外省市普通高校,确保更多的本市生源考生能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经研究决定,我委对2012年报考外省市普通高校的本市生源考生(以下简称“本市生源考生”)继续实行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一、本市生源考生在录取时可适当加分和降分投档 

 

(一)对 批、第二批、第三批中报考外省市普通高校的本市生源考生(零志愿的外省市高校和提前批、艺术体育类高校及征求志愿高校除外),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在向外省市普通高校投档时,如外省市院校线上生源不足,对线下的考生,在征得学校同意后分别给予合成总分加20分投档的优惠(但必须达到学校所在招生批次的控制线)。加分投档采用“平行志愿”投档方式。招生院校接收到的考生电子档案中考生成绩仍然是原始合成总分(不含20分的加分),由招生院校按招生章程进行审核录取。 

 

(二)在上海招生的外省市普通高校,如 批、第二批本科资格线上生源不足,经加分投档及征求志愿后线上生源仍然不足,可分别在 批或第二批本科控制分数线下降分择优录取本市生源考生(其中农林、石油、地质院校可不经征求志愿直接降分录取),其中 批外省市本科院校的降分幅度最大可降至第二批的控制分数线,第二批外省市本科院校的降分幅度自第二批线下最大可降至规定的本批次考试科目的分数线上(具体降分幅度由招生院校确定)。对于填报外省市普通高校的考生,招生院校在降分投档时不再征求学生意见,直接降分投档,降分投档同样采用“平行志愿”投档方式。第三批高职(专科)则不得在规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下再降分录取。 

 

二、对被录取到边远省市和生源不足的外省市普通高校的本市生源考生给予一次性经济补贴 

 

(一)凡在 批、第二批、第三批中填报广西、甘肃、陕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内蒙古、黑龙江、吉林、新疆、辽宁(除大连市)等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以及湖南、湖北、山西等3省少数生源长期不足的普通高校(具体院校名单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公布),并被上述高校录取的本市生源考生,可获一次性补贴1000元;征求志愿填报而被录取的可获一次性补贴500元。 

 

(二)上述补贴范围只适用于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并在秋季招考集中录取阶段被录取(不包括零志愿、提前批院校和艺体院校)的本市生源考生。 

 

(三)补贴发放程序 

 

2012年报考外省市普通高校的本市生源考生补贴经费由市教委支付。具体发放工作委托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办理,一次性补贴发放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底。发放办法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另行制订印发。 

 

三、继续实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制度 

 

凡被外省市普通高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本市生源考生,均可根据上海普通高校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通过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申请上海普通高校生源地贷款,并且享受相应的政府贴息。贷款额度与贴息标准均参照上海普通高校 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具体申请及受理办法由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另行通过网络公布。 

 

四、本市生源考生毕业后户口可迁回 

 

被外省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本市生源考生,入学后可以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如户口需要迁往外省市普通高校的,毕业后户口均可以迁回并回沪就业,按当年就业政策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届时毕业生凭有效期内的《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或《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拟迁入地《居民户口薄》或自有(包括直系亲属)房屋产权证(原迁出地址与拟迁入地址不一致的,需提交原迁出地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办理《迁沪落户确认单》和《落户证明信》手续。 

 

五、大学生医疗保障享受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119号)的有关精神,凡被外省市普通高校录取的本市生源考生,应按照自愿原则和当地的缴费规定,通过参加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六、本市生源考生可得到相应的就业信息服务 

 

被外省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本市生源考生在毕业前一学期内,可登录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firstjob.com.cn)上海生源外地高校专区,获得相应的就业信息服务。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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