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35:00 作者:楹庭律师团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关于鼓励本市社会组织吸纳大学生就业指导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1号)的精神,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指经本市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在提供就业岗位、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积 作用,现就鼓励社会组织吸纳大学生就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社会组织吸纳大学生就业的重要意义
鼓励社会组织吸纳大学生,特别是上海高校应届毕业生,以及毕业后两年内仍未就业的历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是贯彻落实 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严峻就业形势的积 政策,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部门要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 大局出发,深刻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做好大学生就业工作,并将此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
同时,当前的就业形势,为社会组织吸纳人才、培养人才、储备人才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也是社会组织把握历史机遇,聚集人才资源,提升服务能力,推动新一轮发展的契机。各相关部门要以促进大学生就业为抓手,切实加强社会组织的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以提升社会组织队伍素质和综合能力为目的,拓展就业领域,为有志于从事公益事业的人才提供施展才华的舞台,形成多渠道、多层次促进大学生充分就业的合力机制。
二、鼓励社会组织吸纳大学生就业的政策措施
社会组织吸纳大学生就业和提供见习培训等,以及大学生或者社会力量以招聘大学生就业为主创办社会组织的,可享受下列优惠:
(一)大学生自主创办,或者社会力量以招聘大学生就业为主创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由登记管理部门指定专人提供咨询指导和全程服务;凡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登记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获准成立的社会组织,可允许自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注册资金;并由登记机关在《上海社会组织》网站上公告,免收公告费;符合条件的,可优先给予公益创投项目评估,并可优先进入登记管理部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接受指导服务和享受减免租金等优惠扶持。
(二)大学生自主创办科技、创意类等社会组织,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9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09〕2号)精神,给予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和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支持。在18个月的初创期内,符合条件的按本市有关规定给予有关创业场地房租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贷款担保及贴息的扶持。
(三)大学生自主创办,或者社会力量以招聘大学生就业为主创办的社会组织在批准登记后的三年内,符合 规定的,可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网上年检电子印章代办费;创办公共服务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及公用事业性收费的,享受同类公办机构同等待遇。
(四)鼓励社区(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将闲置的房屋、场地、设施等存量资源,以无偿或低偿的方式,优先、优惠提供给社会组织的创办主体,减轻创办者的前期投入和成本负担。同时,对创办期的社会组织按规定吸纳本市大学生就业的,可给予一定期限的房租减免。
(五)能够提供社区公共管理服务且管理规范的社会组织经认定后可成为本市职业见习基地,纳入本市职业见习计划的,其大学生见习时间最长为12个月。见习期间每月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当年最低工资标准60%的生活费补贴,并由社会组织再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组织具有职业技能培训资质的社会组织开展针对性培训,对参加培训的大学生,按照“沪教委学〔2009〕2号”文件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
(六)对积 吸纳大学生就业,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社会组织,按照 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部门共同做好资格认定工作,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七)政府部门将可以由社会组织承接的公共事务和公共服务项目,通过项目运作的方式,按照公开招标、公平竞争、适度倾斜的原则,优先向社会公信力强、吸纳大学生多、获得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级评估资质以及由大学生自主创办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八)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加强与高等院校及相关部门的协调,搭建便捷的信息服务平台,及时掌握社会组织的岗位需求信息,并通过各自的政府网站进行发布,举办专场招聘活动,主动为其吸纳大学生就业提供服务。社会组织走进院校、面向社会,举行专场招聘会的,登记和业务主管部门应给予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确保招聘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要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宣传力度,引导和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增强社会公益意识,让更多的大学生了解并融入社会组织。
(九)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建立有利于吸引人才、稳定队伍的分配制度和年金制度,提高专职工作人员在职期间的待遇和退休后的保障水平,为吸引大学生到社会组织就业营造良好的环境。业务主管单位可根据实际为社会组织建立年金制度给予资金支持,促进社会组织可持续健康发展。
(十)各区、县应充分认识社会组织吸纳大学生就业的现实意义,要在贯彻本意见的同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和细化各项政策措施,强化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加大政府财力投入,构建促进大学生就业和推动社会组织发展的双赢格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