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35:26 作者:楹庭律师团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11]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
为了贯彻实施市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做好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
各区县政府负责落实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城管执法、工商、绿化市容、规划国土资源、民政、消防、环保等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单位在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中的职责,组织召开住宅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住宅小区管理的综合性问题,并对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本辖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协调落实部门和人员解决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中的疑难问题,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改选和日常运作,办理业主委员会的备案手续。
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改选和日常运作中相关程序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其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改选和日常运作中相关工作职责的指导监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改选和日常运作的指导,指导业主选举具有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且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代表、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换届改选小组成员;负责对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指导,帮助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的规范运作,并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二、物业管理区域的核定
对有市政道路或自然河道穿越的建设用地,在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时,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分别配置配套设施设备。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查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的预划意见。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原则,审查建设单位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标明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情况及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情况,并出具物业管理区域预划意见书,复告区、县规划管理部门。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
(二)建筑总平面图;
(三)建设项目停车位、绿化等共用设施设备配置情况说明;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物业管理区域核定单》。
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业主委员会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后,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结合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布局,出具调整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意见,并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
三、分期开发项目的物业管理
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建设项目分期开发的,其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以该物业管理区域为范围。
先期开发区域内销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可就整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事项作出决定,但对后期业主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除外。业主大会决定聘用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年。业主大会成立后接受交付使用物业的业主,成为该业主大会的成员,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应当按照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约定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增补业主委员会成员。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销售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应当在房屋销售合同中注明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
四、建设项目资料的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向物业所在地的房管办事处提交相关资料。其中“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包括营业执照、项目批准文件、用地批准文件、施工许可证、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业主清册和联系方式等资料。
建设单位提交房管办事处出具的资料齐备证明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方可向其核发房屋交付使用许可证。
五、业主大会筹备组、换届改选小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
筹备组、换届改选小组中的业主代表人数,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根据物业管理规模和社区建设情况确定,一般为5—10人,其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筹备组或换届改选小组总人数的二分 。
业主代表可通过业主推荐、自荐、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等方式产生,具体方式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确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
业主代表不依法履行职责,经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履行职责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组织业主重新推荐产生业主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