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时间:2014-12-28 12:35:28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 分类导航:建设规划 安全生产 机关事务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1-10-27 关键字:建设工程 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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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0月24日市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2011年10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公布)

章 总则
   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度、资金使用进行控制以及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建设工程监理地方技术标准;

   (二)指导、协调本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财政、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行业协会)

   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自律管理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体系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性自律措施。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第六条 (监理保险)

   本市鼓励监理单位投保监理责任保险。

第二章监理委托

第七条 (监理单位资质)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承接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八条 (外省市监理单位备案)

外省市监理单位进入本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应当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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