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4-12-28 12:35:28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沪府发[2011]22号 分类导航:社会保障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1-05-27 关键字: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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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沪府发[2011]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工作,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增强政府监管效能,发挥行业协会及社会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管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惩处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努力使本市成为食品最安全的城市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全面强化企业管理,切实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一)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和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 责任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应牢固树立职业道德,知法守法、诚信自律。

(二)落实食品安全自身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并实施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度、定期检查制度、督促整改制度、奖惩制度、管理记录制度等。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配备的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保证其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相对独立。有条件的企业应设立独立的食品安全质量控制部门,切实提高自身食品安全内控能力。

(三)落实员工培训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安办发布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 》,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等方面的集中培训,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法制观念和诚信道德素养。每年均应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四)落实企业自检制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畜禽屠宰企业、批发市场、连锁超市母体企业、中央厨房、食品配送中心、集体用餐配送企业、连锁餐饮总部企业应设立食品检验机构,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外埠入沪食品要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抽检。质量技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部门应对相关企业的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水平及检验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实施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定期(不少于一年一次)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能力比对检验。

(五)落实源头管理和溯源制度。落实本市地产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按照相关规定,推行入沪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落实批发市场猪肉、牛羊肉、养殖类水产品、蔬菜等经营的产销对接机制,在市商务部门和农业部门指导监督下,与生产供应基地签订购销合同;肉品、乳品、水产品、蔬菜等生产经营者应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溯源系统,落实食品溯源相关工作。严防在食品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中发生违法添加行为。

(六)落实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并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申报备案;严禁添加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

(七)落实供应商实地查验制度。本市连锁超市母体企业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易腐败变质、直接入口食品、食品添加剂供应商的生产加工场所进行实地查验。对生产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食品生产者,应及时终止其供货资格;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八)落实变质和过期食品销毁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完善并严格落实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销毁制度,对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采用染色、毁形等措施予以销毁,不得使上述食品退回供应商;食品生产者不得将回收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再作为原料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做好销毁记录,内容包括销毁的品种和数量、销毁的原因、销毁的方式、执行责任人等,销毁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九)落实标签标识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应严格执行有关标签、说明书及相关标识的规定。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储存、销售按照法律规定标明相关内容,严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以及违法宣传等行为。

(十)推行临近保质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鼓励本市连锁超市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消费提示制度,将临近保质期食品在销售场所集中陈列出售,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的提示和告知,并不得退回供应商。

二、加强综合协调,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界面

(十一)加强综合协调。在建立完善市、区县两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的同时,落实各项工作的保障措施,切实做实基层、重心下沉,确保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无缝衔接。

(十二)明确监管职责界面。针对当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和存在的监管空隙,对涉及多环节、跨部门监管职能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以下职责:

1.关于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农业部门负责监管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分拣、清洗、切割、冷冻、包装等简单处理的活动,监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生产企业销售农产品的行为,监管由农户分散生产豆芽的行为;质量技监部门负责监管工业化的豆芽生产行为;工商部门负责监管本市商场、超市等销售企业、批发市场、商品交易市场销售农产品的行为。

2.关于生猪产品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屠宰环节的生猪产品质量监管;农业部门的屠宰检疫员协助督促生猪屠宰场“瘦肉精”自检制度的落实;工商部门负责生猪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管。

3.关于保健食品的监管。同一企业既生产保健食品又生产普通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其保健食品生产,质量技监部门监管其普通食品的生产,监管部门一旦发现企业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应及时相互通报;保健食品专用原料生产企业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对专门经营保健食品的企业,在保健食品监管行政法规实施前,应在取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告知承诺书后,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

4.关于食品专业储存与运输企业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监管专业从事食品储存和运输的企业,农业部门监管地产种植养殖农产品的储存和运输,质量技监、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监管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企业内部的食品储存和运输。

5.关于现制现售食品的监管。质量技监部门监管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销售食品的行为,工商部门监管在商场、超市等流通领域现场制售食品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现场制售食品的行为。

6.关于“食品加工配送中心”和“中央厨房”的监管。质量技监部门监管“食品加工配送中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中央厨房”。

7.关于“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处理的监管。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处理的管理;城管执法部门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环保部门对“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管;农业部门对畜禽养殖户用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行为进行管理;商务部门加强餐饮业行业管理,引导餐饮企业诚信经营;质量技监部门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食品生产单位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加强对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和国境口岸范围内餐饮、流通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加强对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管,严厉打击经营“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严厉打击使用“地沟油”和不合格食用油的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应对生产、流通、餐饮环节重复使用食用油的规范管理提出指导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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