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35:36 作者:楹庭律师团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加强本市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升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是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关键环节,是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为加快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建设,提高行政执法的公信力,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紧紧围绕本市建设 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费最少的行政区 的目标,按照《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为重点,将本市依法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纳入统一平台管理,根据“新人严格把关、老人逐步提高”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强化人员招录、培训、资格管理和监督等关键环节的管理;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努力塑造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全面提升本市行政执法水平。
二、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认定制度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梳理行政执法依据,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完善认定审核程序,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名录,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运行机制,完善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认定制度。
(一)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梳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的行政执法职责。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明确授权的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行政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单位,方可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各级行政执法单位)
(二)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基础上,对现有事业单位中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单位逐一重新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执法单位,赋予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执法单位,不赋予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逐步重新调整和明确职能,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
(三)完善认定审核程序。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授权或者接受委托的事业单位,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其市级主管部门予以审核确认;对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者委托不够明确的事业单位,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公务员局和相关市级主管部门统一予以确认。(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公务员局、市级主管部门)
(四)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名录。经确认后,市、区县主管部门应当将系统内行政执法主体名录及其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报送同级政府法制办备案。市政府法制办、区县政府法制办要做好行政执法主体名录信息汇总统计等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各级主管部门)
(五)深化执法体制改革。根据本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探索建立以行政机关执法为主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逐步将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划归行政机关承担;对现有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事业单位,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其执法职责,逐步剥离其公益服务职责。同时,规范机构设置,推进处罚权相对集中和部门内综合执法,从严核定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今后不再批准新设立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事业单位。(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
(六)规范行政执法运行机制。完善适应行政执法工作需要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大对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力度,确保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公开透明。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非在编人员、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人员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进一步清理规范协管员队伍,避免协管员等人员替代行政执法人员发挥作用。(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市编办)
(七)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对经梳理并按照程序认定的行政执法单位,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政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将各级行政执法单位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本市各级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履行职责。(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三、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行政执法人员统一招录平台
坚持“凡进必考”原则,严把进口素质关,把全市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执法人员招录工作统筹起来。对新进行政执法人员,除 政策性安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外,一律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确保新进人员的综合素质。
(八)科学设置行政执法职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负责指导全市行政执法单位中行政执法职位的梳理和岗位规范建设,将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对行政执法相对人直接开展许可、检查、处罚、强制等行政执法工作中具有纯粹执行性、现场强制性的职位剥离出来,制定职位说明书,明确岗位职责内容、工作要求和所需资格条件,为行政执法人员招录和管理工作提供坚实的基础保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
(九)实行招录计划会审。行政执法人员招录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一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负责编制年度招录计划。各行政执法单位出现职位空缺后,根据机构性质和管理权限,由市级主管部门和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报各单位招录计划。年度招录计划经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市政府法制办会审后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
(十)统一招录程序办法。行政执法人员招录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统一组织实施。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其招录工作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规定的程序办法进行;承担行政执法职责但目前尚未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招录工作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办法,统一发布招聘公告,统一审核报名资格,统一组织笔试面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
(十一)严把人员录用素质。提高行政执法职位报考资格条件,报考人员除具备一般报名资格条件外,还要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和相关专业知识;在考试环节上进一步加大专业知识能力测查力度,报考人员除参加公共科目考试外,还要参加以法律知识为主的专业考试;严格做好政审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对报考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认真考察,确保新录用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
(十二)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原则上,对符合法定条件、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事业单位,要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逐步实施参照管理;对尚不符合法定条件、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事业单位,要梳理职责,进一步规范调整,逐步推进参照管理。对承担行政执法职责并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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