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局关于继续选送青年律师和律师助理出国留学的通知

时间:2014-12-28 12:35:52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其它分类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1-06-15 关键字:律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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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关于继续选送青年律师和律师助理出国留学的通知

市律师协会、各区县司法局:
为进一步提高青年律师服务“四个中心”建设的能力,构筑上海律师人才高地,市司法局在“十二五”期间继续开展选送本市青年律师和律师助理出国攻读法学或法律硕士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送人数和方向

市司法局每年将通过推荐选送30名左右本市律师和律师助理出国留学,攻读法学硕士学位(LLM)或法律硕士学位(MLS),学习期为1年。由于英国赫特福德大学法学院正在实施加强职业能力教学的改革,目前的选送方向仍集中为英国赫特福德大学法学院。

二、申请留学人员条件

1.在本市律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律师工作或律师助理工作(应届毕业生应同律师事务所签订就业协议);

2.具有本市户口或已办了上海市居住证;

3.律师助理须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非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须通过 司法考试);

4.品行端正,无不良记录;

5.英语成绩在IELTS 6.0分及以上(若IELTS高于5.0分但不到6.0分者,须提前到赫特福德大学参加8至12周的英语强化培训);

6.身体健康;

7.正式录取依当年赫特福德大学所设条件而定。

三、培训费用和奖励

留学人员学费、生活费等由留学人员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自筹,2011年约人民币19万(不包括提前到国外英语强化培训的费用及此间的生活费),以后将视学费、生活费及汇率变动确定。

市司法局将为IELTS 6.5及以上、本科学习期间成绩优秀者集体申请赫特福德大学校长奖学金(每位2000英镑),其他人员的奖学金将视学校提供的情况而定。

四、推荐程序

1.留学人员必须经所在律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和推荐(“推荐表”见附件),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推荐表上作出被推荐人员留学经费已有安排的承诺。

2.区县司法局应对律师事务所的推荐进行审核,并在推荐表上提出意见。

3.市司法局委托承办单位审核后向大学推荐选送。

五、推荐材料和报送期限

1.被推荐人员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若合同有效期不包括留学期的,须有双方关于在留学期间保持聘用关系的协议;若是合伙人的,须有其他合伙人共同签署的证明),专职律师的须提供执业证;

(2)学位(学历)证书、大学成绩单及符合要求的英文翻译件(如证书原件不是中英文的可由翻译公司或大学教师翻译并提供翻译人的资格证明和固定电话联系号码);

(3)有效期内IELTS考试成绩单;

(4)本人身份证(居住证),本市户口还须提供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证明;

(5)推荐表(含律师事务所评价、推荐意见、经济保证承诺、区县司法局意见);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2份。

(6)两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的英文推荐信(分别装入信封密封)。

2.推荐材料汇总期限:

申请当年9月入学的,IELTS须达到6.0以上,上述推荐材料应在7月20日前报送。申请次年1月入学的人员的上述材料,IELTS6.0的,在11月底前;IELTS5.5的,在10月底前;IELTS5.0的,在9月底前报送。

六、承办单位

留学事务由市司法局政治部教育培训处和律师学院承担。律师学院联系电话:64030000—135。

为帮助计划出国留学的律师(助理)了解相关政策和要求,承办单位将在今后每年4月份安排留学工作介绍会。

附件:上海青年律师(助理)出国留学推荐表

                    二O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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