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04:20 作者:楹庭律师团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2011年7月25日第1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商洛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了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九部委发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2007]162号)和《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陕政发[2011]4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市、县区政府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并按较低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市、县区政府当年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非农业户籍常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发改(物价)、财政、国土、规划、监察、民政、审计、环保、税务、金融、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相关单位、街道办事处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坚持政府主导,遵循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稳步运行、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并且在当地实际居住或工作。申请家庭应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二)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经济收入家庭的证明,符合市、县区政府当年确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保障标准;
(三)无住房户、拆迁安置的住房困难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四)进城落户的农民中住房困难的家庭;
(五)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父母、未婚子女等;
(六)市、县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
第七条 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或者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保障性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第三章 保障方式及标准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只能享受一种保障方式。
货币补贴,是指市、县区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标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县区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实物配租的住房应具备基本生活设施条件。
第九条 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及补贴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民政等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平均住房状况、市场平均租金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十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成本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构成,并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由市物价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和民政部门根据我市住房市场租金标准、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低收入家庭收入线,按照当地低保家庭收入线的1.5倍以下确定。保障标准为:
给予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按人均住房保障建筑面积计算不低于13平方米。单人户按2人标准给予保障,2人户按2.5人标准给予保障,3人户(含)以上按实际人口给予保障。补贴标准为3.6元/人/月/平方米。
给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按每户家庭住房保障建筑面积计算人均不低于13平方米。单人户按2人标准给予保障,2人户按2.5人标准给予保障,3人户(含)以上按实际人口给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