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

时间:2014-12-28 12:04:32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市政办发[2011]217号 分类导航:房产土地 机关事务 社会保障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1-12-01 关键字:低收入家庭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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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1]2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1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西安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它社会救助工作中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行为,根据《陕西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和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镇低保)制度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三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

市民政局是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实施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核定、审批和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受理、审核和档案管理等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调查、收入计算、核定、评议、公示、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财政、物价、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商、住房公积金、统计和市税务等政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调配、招用等形式,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城镇低保标准的150%,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认定标准为城镇低保标准的300%。认定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市政府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居民实际生活水平适时调整认定标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 ,不予认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

(一)在就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下岗、失业、无业人员,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等单位提供就业服务的家庭;

(二)家庭中虽无从业人员,但家庭日常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家庭;

(三)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家庭;

(四)安排子女在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出国留学的家庭;

(五)拥有两套以上住房(含两套),且未采取自救措施的家庭;

(六)两年内购置住房(因拆迁购置经济适用房的除外)或者中高档装修住房的家庭;

(七)拥有汽车或消费标准较高的宠物等非必需生活消费品的家庭;

(八)家庭成员中有吸毒、赌博且不悔改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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