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04:36 作者:楹庭律师团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外事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11年4月22日厅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外事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外事工作管理,规范外事工作程序,提高外事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外事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的下列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一)因公临时出国(境)访问、考察、参会、培训等。
(二)对外环保合作项目和学术交流活动等;
(三)在省内举办、承办或共同主办国际性会议及国际性学术交流活动等;
(四)境外组团来访或邀请接待国(境)外团组及人员来陕访问;
(五)办理因公出国(境)证照、签证等;
(六)其他外事活动。
第三条 外事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在省厅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有序开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涉外公务活动。
第四条 省厅科技标准处是厅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负责外事工作的组织与协调。省厅人事处负责出访人员政审;相关业务处室和厅直属单位负责做好各自业务范围内的交流合作工作。
厅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外事工作的 责任人,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科技标准处联系和办理因公出访及护照收缴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省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出访计划,内容包括出访目的、前往 、内容、时间、天数、组成人员、经费额度及来源等内容。省厅科技标准处对出访计划进行审查汇总,形成厅年度外事出访计划,经分管外事厅领导审核并报厅长审定后,向省外事主管部门报批,按批件组织实施,并报厅监察室备案。
第六条 省厅机关各处室和各直属单位收到的随团出访邀请,应报厅科技标准处进行初审,经分管外事工作厅领导审核,报厅长审批后实施。
随团出访经批准后,由省厅科技标准处在接到省外办的征求意见函后向组团单位出具确认函,随团出访人员按照组团出访要求提交材料办理出访手续。参加中央有关部门组织的出访团组,必须提供组团单位的征求意见函及出国任务通知书和任务批件,由省厅向省外办申办出国(境)确认函。
第七条 出访团组的邀请单位应符合业务对口、级别对等的原则,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出访业务。
第八条 省厅厅长每年出国(境)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进行安排。其他省厅领导及厅级以下人员年度因公出国(境)次数按工作需要及业务需求确定,原则上2年内不超过1次。
第九条 出访1个 (地区),境外停留时间不超过6天;出访2个 (地区),境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出访3个及以上 (地区),境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2天。培训团组按培训计划确定。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
第十条 省厅因公出国经费全部纳入省财政外事经费预算管理,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各单位的因公出国团组计划均需明确经费来源,并由省厅按规定报省财政部门征求经费预算和经费来源的确认意见。
省厅各处室因公出国不得挪用其他公共资金,不得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不得向下属机构和地方摊派。严禁用公款报销违反规定持因私证件出国的费用。
省厅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按组团单位核算的费用标准,经分管财务的厅领导审签后,在财务部门报销经费。
第十一条 出访线路应严格按照审批的行程执行,出访应 选直达航班,不得以过境、转机名义变相增加出访 (地区)和延长在境外的时间,必要的过境、转机应按最短时间和最短距离安排。
第十二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可根据实际需要,联系具有符合 职能部门规定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安排团组在境外的食宿、交通等社会化服务。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因公出国团组行前教育提纲》的要求,认真进行外事纪律教育,并为出访任务做好必要的业务准备。
第十四条 严格落实因公出国(境)责任承诺制度,出访团组团长是省厅厅长或省厅处级及其以下人员的由省厅分管外事工作的厅领导签署;是其他厅领导的,由省厅厅长签署。
第十五条 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20天内提交出访总结报告。厅级领导的出访总结报告统一报送省外办出国处;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出访总结报告提交厅科技标准处,由厅科技标准处统一上报主管厅领导和厅长审阅。
第十六条 出国(境)任务请示件送达省厅科技标准处的时间为:出国访问前60个工作日、赴港澳访问前30个工作日、赴台访问立项前半年、二次审批前4个月,参加出国培训前4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各团组的出国(境)任务请示由省厅科技标准处统一报批,各团组不得自行报送。出国(境)任务请示属厅级领导的报省政府审批,处(含正处)级以下的报厅党组审批。
第十八条 出国护照、赴港澳通行证、赴台证由省厅科技标准处实行统一办理、统一管理。
凡公费出国(境)的团组和个人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持普通护照出国执行公务。因私出国(境)不得使用因公出国(境)证件。
第十九条 凡由厅科技标准处办理的因公出国(境)证件,由厅科技标准处统一收缴送省外办,做到即查即有、还取有据、过期注销。因公证件只有在执行公务出访任务时方可使用,不得由个人保存。因公出访任务完成后,应于一周内将证件交回厅科技标准处,团组成员的证件由项目经办人统一领取和归还。
因公证件丢失或损坏,应立即报告,并写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 办理证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照片(根据出访 而定)、政审表、因公出国(境)审查表(副处级及以下人员,须由部门或分管领导签字),出访团组成员的资料收齐后统一提交厅科技标准处办理。
出国(境)证件和签证(注)手续由厅外事专办员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以省厅名义邀请外国、港澳台、外国驻陕总领事馆团组来访的,报厅领导研究确定后,按有关规定程序报省外事办、港澳办、台办批准。
省厅直属单位邀请外国、港澳台、外国驻陕总领事馆团组来访的,由邀请单位向省厅相关领导请示,并与省厅科技标准处协调,经分管业务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厅领导审定后,按有关规定报省外事办、港澳办、台办批准。
第二十二条 省厅有关处室与外国、港澳台、外国驻陕总领事馆联合举办研讨会、交流会、洽谈会、培训班等,须经省厅相关领导同意并报省外事办、港澳办、台办批准后,由厅科技标准处会同相关处室负责组织实施。
省厅直属单位与外国、港澳台、外国驻陕总领事馆联合举办研讨会、交流会、洽谈会、培训班等,须向省厅相关领导请示,并与厅科技标准处协调,由分管业务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厅领导审定后,按有关规定程序报省外事办、港澳办、台办批准。
第二十三条 邀请境外来访团组的报批手续,由厅科技标准处协调办理。
境外团组主动要求来访的,由省厅相关领导审定,视团组情况由省厅科技标准处报省外事办、港澳办、台办批准。
境外来访团组的接待,由厅科技标准处根据业务性质协调相关处室制定接待计划,并按来访团组级别、目的,协调相关厅领导或处室负责人会见,厅宣教处和厅办公室做好宣传和后勤保障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处室或直属单位接到外国和港澳台记者采访的申请或邀请外国和港澳台记者采访,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和《香港澳门记者在内地采访办法》等规定。未经批准同意,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接受或邀请外国和港澳台记者采访。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