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04:46 作者:楹庭律师团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汉政发〔201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1年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八日
汉中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暂行办法
条 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促进建设领域工资支付规范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利、电力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总承包施工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是指为规范管理施工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预防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中,按照规定比例预先存储的资金,专项用于出现特殊情况应急支付施工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按照项目行政审批实行属地管理,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预存和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预存、支付、管理等日常工作。
未纳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的其他建设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价款的规定比例存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具体如下:
(一)工程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按合同金额的3%计算;
(二)工程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按合同金额的2%计算;
(三)工程合同金额在5000万以上的,按合同金额的1.5%计算。
第六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应当存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专款专储,专项支取,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挪用。
开户银行负责账户日常管理,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定期反馈保证金开户、收支、结存等详细情况。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严格核算、管理各企业预存的保证金,确保资金安全。具体经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按预存保证金的企业和工程项目建立台账,明细核算,做好保证金专户存储、欠薪认定、启动支付、补存和返还等管理工作。
交款企业对预存资金的所有权不变,可定期持有关凭证到开户银行或经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询账户资金情况。
第八条 建规、水利、电力等建设项目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招投标时,应把按规定交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做为建设项目审批的必备条件,并将具体要求写入标书。
第九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预存。
(一)总承包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持备案的工程合同和建规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基数审核单,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保证金存储手续,填报《汉中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核后填写《汉中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通知书》。
(二)总承包施工企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汉中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通知书》,于5个工作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保证金。
(三)保证金到账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核实后,向总承包施工企业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证明》。
第十条 总承包施工企业申请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须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证明》。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开工报告时,要严格把关,审查建筑施工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手续,对未存储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一律不得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不予审批。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期间或工程竣工验收后六十日内,有下列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 的,可以启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一)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核查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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