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05:59 作者:楹庭律师团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地方煤矿实行安全等级评定的通知
铜政办发〔2009〕10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切实加强地方煤矿监管,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 《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地方煤矿实行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安全等级划分
按煤矿现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将煤矿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A类为安全生产条件较好的矿井,B类为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C类为安全生产条件较差的矿井,D类为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矿井。
二、煤矿安全等级评定
(一)煤矿安全等级评定由区县煤炭管理部门按照《铜川市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进行预评。对预评为A类矿井的,由市煤炭管理部门复核批准;对预评为B、C、D类矿井的,由区县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市煤炭管理部门进行抽查。
(二)评定标准。
1、综合评分总分达到90分以上为A类矿井;
2、综合评分总分达到70-89分的为B类矿井;
3、综合评分总分达到60-69分的为C类矿井;
4、综合评分总分低于60分的为D类矿井。
(三)对拒绝接受安全等级评定的矿井,视为D类矿井。
三、煤矿安全等级管理
(一)煤矿类别实行公告制度,每年在市级主要媒体进行公告,并在矿井口挂牌公示。
(二)煤矿安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定一次。
(三)对评定为C类的矿井,由区县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达到B类标准,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评定为D类的矿井,由区县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个月,经整改达到B类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对评定结果负责,要严格按照评定标准,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定。如弄虚作假造成定性不准,以致事故隐患得不到及时发现和整改而发生事故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铜川市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矿井名称:
评定日期:
评定 项目 |
评 定 内 容 |
标准分 |
评 定 办 法 |
实得分 |
备 注 |
一、地面设施 |
1、设置会议室、资料室、监控室。其中:会议室不小于20 m2,张贴、悬挂各种证照、规章制度、管理人员分工一览表、通风系统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等;资料室不小于10 m2,不得兼作他用,设有足够数量的金属文件柜,证件、图纸、资料等分类存放;监控室不小于12m2,不得兼作他用。 |
3 |
少一室或一室不符合要求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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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井井架和斜井井口上方悬挂永久性标牌,标明井口名称、井口和井底标高、井筒深度或斜长、净直径或净断面等;矿区入口、工业广场、井口、办公室外墙等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生产永久性宣传标语。 |
1 |
少一项或一项不符合要求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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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矿区入口或工业广场设置明显的煤矿名称标牌;会议室、资料室、监控室、办公室、矿灯房、机房、仓库等所有场所设置标明其用途的名称标牌。 |
1 |
少一项或一项不符合要求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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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矿区路面平坦,主要道路硬化;环境整洁、有序,无脏、乱、差现象。 |
1 |
少一项或一项不符合要求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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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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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生产管理 |
1、安全管理机构: |
4 |
1、安全管理、“一通三防”管理、防治水管理等机构及组成人员,以煤矿下达的文件为准。每少一个机构扣1分、每少配备一人或每一人无证扣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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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及奖惩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程措施审批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入井人员管理制度、主要灾害预防制度等。 |
4 |
1、每少一项制度或记录扣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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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矿井图纸:有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供电系统图和电器设备布置图、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排水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等各种图纸。 |
4 |
1、少一种图纸扣1分。2.标注不全及填绘不及时或与实际不相符,每一处扣0.5分,扣完为止。3.图纸不在矿或当场拿不出来按无图纸处理,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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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全措施: |
4 |
每少一项或每一项不合格扣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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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安全培训: |
4 |
1、特殊工种每少一人或每一人无证上岗扣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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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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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采爆破 |
1、安全出口: |
3 |
1、安全出口每少一处或每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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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掘: |
4 |
每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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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爆破: |
3 |
每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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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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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 风 |
1、通风系统: |
5 |
每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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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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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区进、回风巷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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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瓦斯矿井的每个采区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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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使用安装在地面的主扇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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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风井井口安装防爆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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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量满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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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无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无微风、弱风作业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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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矿井的一个采区只准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煤巷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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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局部通风: |
5 |
每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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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掘进工作面使用局扇进行通风;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扇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供电,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同时要实现双电源、双风机并能自动切换;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扇实现风电闭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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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局扇安装在进风巷中,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m,不吸循环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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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局扇挂牌指定专人管理,保证正常运转,使用局扇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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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迎头的距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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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得使用3台及以上局扇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扇同时向两个及以上掘进工作面供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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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风设施: |
5 |
每少一处或每一处不合格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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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总进风巷和总回风巷建立测风站,各分风点设立测风站(点),每旬测风一次,有测风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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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可靠,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安设联锁的2道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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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空区、报废巷道、长期停工地点及时密闭,临时停工地点及时打好栅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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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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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防治瓦斯 |
1、瓦斯管理: |
8 |
每一项不符合要求扣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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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瓦斯检查地点、次数等符合规定;无空班漏检和假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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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瓦检员手册、井下瓦斯牌板、瓦斯日报做到“三对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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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掘工作面和其他工作地点无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和瓦斯积聚的处理有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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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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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监控: |
7 |
每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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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井装备安全监控系统,具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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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及布置位置均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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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瓦斯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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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控系统24h连续运行,传感器的数据及状态传输到地面主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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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控系统能及时向区县及市煤炭管理部门发送实时监控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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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监控仪器设备定期调试、校正,建立记录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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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按要求打印安全监控日报,并经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对异常信息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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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地面中心站有可靠的接地装置防雷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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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15 |
六、防尘防火 |
1、防尘: |
2 |
1、防尘与消防水池、管路可以共用。水池容量小于200m3的矿井,地表有可靠稳定的水源;采用金属管或有安标的管路,主管管径要求φ75mm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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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隔爆措施: |
2 |
每一项不符合要求扣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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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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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期撒布岩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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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和安装质量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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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防火: |
2 |
每一项不符合要求扣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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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采煤工作面采用后退式开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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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井下人员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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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井上、下绞车房、风机房、矿灯房、变电所等主要场所和井下主要硐室每处配备铁锨、砂箱和2台以上合格的灭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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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井口和主扇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明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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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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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防治水 |
1、防治水管理: |
3 |
每一项不符合要求扣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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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水文地质调查工作,有水文地质资料或水患情况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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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十六字方针,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绘井下各积水区的积水范围、外缘标高、探水警戒线及相邻矿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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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禁开采受强含水层威胁的煤层,严禁在受承压水威胁的区域进行采掘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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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规定留设各类防水煤柱并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严禁开采各类防水煤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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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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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面防治水: |
2 |
每一项不符合要求扣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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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年雨季前,对防排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储备足够数量的防洪抢险物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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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且不受滑坡、泥石流威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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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渗入井下时,采取防治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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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井下防治水: |
3 |
每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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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井下有排水系统,水泵和水管的排水能力满足要求,主要水仓容量满足要求并定期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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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采掘工作面受各类水害威胁时,编制专门的探放水设计,设计中有防止瓦斯和其他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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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水害威胁的矿井至少配备2套符合要求的探放水设备,探放水按批准的设计和安全措施执行,探放水超前距离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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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探放老空水前,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老空积水区高于探水点位置时,只准打钻孔探放水。探放水时,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撤出探水点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所有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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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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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提升运输 |
1、提升: |
7 |
1、暂不具备条件安装人车的斜井,可安装人行辅助器作为过渡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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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且装设齐全的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保险装置有:防止过卷装置、松绳保护装置、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减速功能保护装置、防止过速装置、闸瓦间隙保护装置、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限速装置、满仓保护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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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井升降人员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装置;斜井垂深超过50米时,使用机械运送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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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升钢丝绳每天检查一次,检查结果记入记录本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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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现下列情况,钢丝绳及时更换: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断丝面积5%以上;提升钢丝绳直径缩小10%以上;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得用作升降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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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升装置装有井底信号工发给井口信号工和从井口信号工发给绞车工的信号装置;井口信号装置与绞车的控制回路相闭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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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倾斜井巷提升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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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倾斜井巷跑车防护设施齐全,“一坡三挡”的设置符合要求;轨道铺设符合质量标准要求;托绳轮(辊)数量合理,转动灵活;各车场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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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倾斜井巷使用绞车提升时,实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并有警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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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绞车、提升容器(罐笼、箕斗、矿车)、钢丝绳等均具有煤安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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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运输: |
3 |
每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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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力推车1次只准推1辆矿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推车人及时发出警号;严禁放飞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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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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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矿车两端设置碰头,每端突出的长度不得小于10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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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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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供 电 |
1、供电系统: |
4 |
每一项不符合要求扣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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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井有双回路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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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井下配电变压器或由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发电机中性点不得直接接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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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气设备: |
3 |
每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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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低压橡套电缆使用阻燃的四芯有煤安标志的电缆,供电系统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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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手持式电煤钻安装综合保护器,每班进行一次跳闸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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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属于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井下电气设备具有煤安标志,严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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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照明通信信号: |
3 |
每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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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备双光源矿灯,并保持完好,不得出现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和玻璃破裂等情况;完好的矿灯总数比经常用灯人数多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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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机房、机电硐室、井底车场、采掘工作面等地点安装电话;井下主要水泵房、地面变电所、地面主扇机房的电话能与调度室直接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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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气信号能同时发声和发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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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10 |
||||
合计 |
100 |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