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06:13 作者:楹庭律师团
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申公文报送有关规定的通知
商政办函〔2009〕1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市政府系统公文报送质量和效率有了明显提高。但仍有少数部门、单位重视不够,把关不严,公文报送仍不同程度存在问题。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的要求,现就公文报送有关规定再次重申,各县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的规定,凡向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报送的公文,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保密室)统一签收、分办,不得将应报请市政府的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也不能通过领导同志身边工作人员转达。对于行文不当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将统一作退文处理。
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