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48:12 作者:楹庭律师团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市政道路工程建设征收工作的通告 |
根据2012年城市建设计划和2月5日市长办公会议要求,为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城市环境、缓解交通压力、完善城市功能,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市域城镇化进程,将我市打造成为 最宜居、最宜发展城市,市政府决定对市区部分“九纵九横”道路、“1+6”上党城镇群路网工程入市连接线及长安连接线道路进行拓宽改造及新建、续建、打通。为确保市政道路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政道路工程的征收范围以规划红线为准。延安南路延伸段北起南一环路南至南外环路,道路宽度40米;长兴路南段北起解放东街南至城南路,道路宽度50米;南外环路西段东起207国道西至208过境段,道路宽度 60米;西一环路北段北起北外环路南至城北街,道路宽度50米。 南一环路、北一环路、北外环路、五一路西延伸段、延安北路、城东南路、府后东街、长安连接线、城东北路9条道路为2011年度续建工程。道路线型、道路宽度以长政通字[2011]2号、长政通字[2011]8号通告为准。 二、南一环路、北外环路、北一环路、南外环路西段、五一路西延伸段、延安北路、城东北路、城东南路8条道路的征收期限为2012年5月30日前;长兴路南段、府后东街、西一环路北段、延安南路延伸段、长安连接线5条道路的征收期限为2012年8月30日前。 三、征收范围内,凡经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土地部门确权、审批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律视为合法用地及合法建设。被征收人务必在征收期限内与有关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征收人(长治市公用设施建设征迁中心)签订补偿协议并实施搬迁,有关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为征收工作的责任主体。逾期未签订补偿协议、未实施搬迁的,将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凡未经土地部门批准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未经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审批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视为违法建设,被征收人务必于2012年4月15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将依法进行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四、征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政策,坚持依法征收。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要顾全大局,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搬离征收现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阻拦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对于阻碍征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挑动群众闹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3月21日 |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