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4-12-28 12:48:27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市政发〔2012〕5号 分类导航:环保卫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2-02-08 关键字:晋中 疾病预防
【阅读全文】

晋中 市 人 民 政 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019号,以下简称《意见》),扎实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提高疾病预防控制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充分发挥疾病预防控制在公共卫生服务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重大意义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是政府重要的公共服务职能,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的重要任务。近年来,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全市初步建立了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免疫规划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得到提高,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活方式的变化,疾病流行呈现出新的特点,一些得到控制的传染病、地方病防控基础还很薄弱,新发传染病不断出现,艾滋病、结核病危害严重,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等慢性病发病率快速增长,精神卫生问题日益突出,食品安全、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更加艰巨,而我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运行机制落后,人才匮乏、人员老化和素质偏低;疾病预防控制技术装备落后、经费投入机制不健全、预防控制能力薄弱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 不相符。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提高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切实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二、突出重点,切实抓好新形势下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一)   继续加强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组织实施 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及工作方案,落实各项防控任务,提高传染病防控工作水平。加强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手足口病、布病等重点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做好疫情监测、预警及风险评估,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应急能力。加强艾滋病监测,做好重点人群干预,落实患者的治疗与关怀政策。

认真实施 免疫规划,做好预防接种工作,完成 制定的扩大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指标。继续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实现2012年消除麻疹目标。加强对疫苗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管,规范疫苗储存运输管理和预防接种工作,做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调查和处置工作,建立完善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

(二)   积 开展慢性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相结合的慢性病防治原则,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中心、建立健全慢性病防控网络和工作机制。从人力、物力、财力综合配套,加强宣教能力建设,大力推进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深入宣传普及健康知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实施干预策略,控制危险因素。高度重视高危人群的健康管理,提高高血压、糖尿病等主要慢性病的规范管理率,加强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管理,加大对重点人群的干预力度,降低慢性病发病率。

(三)认真做好地方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继续贯彻《山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开展地方病监测和调查,完善防控工作策略,研究制定地方病防控工作方案,提高地方病防控工作的整体水平。加大碘盐和人群碘营养状况的监测和监督力度,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巩固碘缺乏病防治成果。积 推进农村改水工程及改炉改灶工程,使地方性氟中毒、砷中毒危害控制达到 规定的标准。落实综合防治措施,控制布病、大骨节病新发病例的发生。

(四)高度重视职业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根据 和省有关政策,制定全市职业病防治规划,探索研究职业危害因素预防控制策略,加强对职业病的监测和预防,健全职业病诊断、鉴定机制,提高放射性损伤、职业中毒等重大职业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企业防控职业病危害的教育和监督,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防护意识,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减少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三、落实省政府《意见》精神,大力加强疾病防控体系建设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把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作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落实有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基础设施、人才队伍和基层防控网络建设,不断提高疾病预防控制能力。

(一)加强疾病预防控制队伍建设

1.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领导班子建设。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行政领导应由卫生专业人员担任,领导班子成员中卫生专业人员不少于2/3。市、县在任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前,应征求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队伍建设。一要根据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按照 相关规定,科学合理地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市、县医疗机构应配备专职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及责任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都要配备从事疾控工作的专职人员。二要严格执行执业资格、岗位准入和内部考核制度。建立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同级人事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开招聘工作,并向上一级人事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上报备案,严格控制机构新进人员不低于专科学历,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低于本科学历。

3.加大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在职培训力度。用3年时间完成对市、县流行病学调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专业骨干培训,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和培训制度,鼓励在职人员进行专业再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对专业人员3年轮训一次,不断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的整体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条件

继续加强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建设。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依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27-2009)要求,3年内完成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任务。其中,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筑面积应达4700--5800m2,实验室用房面积应占40--48%,业务用房面积应占24-28%,保障用房面积应占21--28%,行政用房面积应占4--6%;服务人口数在40--80万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筑面积应达2450--4100m2,在10--40万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筑面积应达1250--2450 m2,实验室用房面积应占35--42%,业务用房面积应占23--25%,保障用房面积应占25--32%,行政用房面积应占6--10%。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有条件的实验室用房应独立设置。

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建设。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按照 要求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备检验设备,用23年时间,使A类检验设备达标率达到90%以上,仪器设备正常运行率达到95%以上,A类检验项目开展率达到85%以上。建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生物安全制度,提高检验检测水平。

加强疫苗冷链建设。要保证本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冷链系统的建设、运转。

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网络建设。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疾控信息平台,健全完善网络直报系统。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成并开通所有直报平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全部实现网络直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2012年底前网络直报率达到95%以上,行政村在2012年底前达到50%,两年内达到全覆盖。

(三)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长效机制

要遵循统筹规划、兼顾城乡、提高效能、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机制建立相结合、制度建设与科学管理相结合、队伍建设与技术规范相结合,建立人员专业配备合理、房屋设备达标、经费保障稳定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建立政府定期分析研究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度,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每半年听取一次相关部门履行疾病预防控制职责情况汇报,分析形势,协调解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制定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的政策措施。

建立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根据疾病预防控制形势需要,定期组织卫生、财政、发改、人社、教育、宣传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防控措施,明确任务分工,加强联防联控,提高疾病预防控制能力。

四、切实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政府责任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把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调配合、全社会参与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调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顺利开展。

(二)落实部门职责

卫生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划和方案,开展疾病及其流行因素监测和报告,加强对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对疾病防控效果进行考核评价。

发改部门负责规划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基础设施建设,争取基本建设项目和资金。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疾病预防控制经费预算,在卫生行政部门协助下,负责资金监督管理。

编制部门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编制标准,核定机构和人员编制。

人社部门在卫生行政部门配合下共同制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才引进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

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和托幼机构健康教育工作,配合当地卫生部门做好学校和托幼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疾病预防控制生物制品的质量和流通监督工作。

宣传、新闻部门对疾病预防控制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和疾病防治知识的普及工作给予支持,根据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需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科技、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农业、铁路、盐务、妇联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疾病预防控制的相关职责。

(三)完善经费投入机制

1.市、县两级政府要将疾病预防控制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完善经费保障体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应急物资储备、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信息网络直报系统建设与运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发展建设、公用和业务支出等经费都要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并予以保障。

2.市级财政对全市疾病预防控制专业师资、骨干培训所需经费予以适当补助,对困难县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经费要给予补助。县级财政要保证实施 免疫规划的预防接种经费,并依照 有关规定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给予补助。各级财政安排用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要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经费的审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严格责任追究

市、县两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督查制度和问责制度,定期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督导考核。考核结果将列为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评价和主要领导干部政绩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影响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落实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造成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严重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二年二月八

(完)

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胜诉公告

更多

律师团队

更多
  • 董国女律师

    国女律师

  • 路永强律师

    永强律师

  • 孟雷律师

    雷律师

  • 汪庆丰律师

    庆丰律师

  • 张凤宾律师

    凤宾律师

  • 杨庆律师

    庆律师

  • 刘云律师

    云律师

  • 刘敬祝执行主任

    敬祝执行主任

一键咨询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楹庭动态

更多

联系我们

立即咨询
咨询热线:400-008-3855
010-88825707
010-88825708
010-88820298
拆迁电话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08号横琴人寿大厦12层
在线-留言 拨打-电话 了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