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工

时间:2014-12-28 12:48:52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并政办发[2011]82号 分类导航:食品医药 农业农村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1-09-30 关键字:农村 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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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工作的意见

并政办发[2011]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根据 和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工作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做好2012年筹资缴费工作

   (一)2012年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50元/人。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原则,恪守“为民、便民、利民”宗旨,精心组织,早作部署,让广大农村居民深入认识新农合政策带来的便利和实惠,自觉自愿参加新农合制度。实现农村居民“应参尽参”、参合人数稳中有升目标。

   (二)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合原则,农村中小学生随父母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农合,城中村村民、进城务工农民及随迁家属、进城就读农村学生可自愿选择参加新农合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参加,重复享受待遇)。

   继续做好新生儿享受新农合医疗保障工作。鼓励家长为预期在参合年度出生的新生儿提前缴纳参合费用,婴儿在参合年度享受与一般参合人员同等补偿政策。错过缴费时限出生的新生儿可随已参合母亲(父亲)享受参合待遇,但与母亲(父亲)共享一个封顶线,即当年补偿封顶线合计不超过6万元。

   (三)农民个人缴费(包括民政部门、集体等代个人缴纳的参合费部分)应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原则上当年底完成次年个人缴费上缴。不具备直接缴入财政专户条件的县(市、区),经办机构可在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设立收入户,但一个统筹地区至多开设一个收入户,并按期将收入户存款及利息汇缴财政专户,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四)各县(市、区)卫生、财政部门要在准确核查参合人数和个人缴费情况基础上,按照要求及时将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材料上报市级卫生、财政部门;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应及时足额划拨上级和本级财政补助资金。

   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认真核实参合人员身份,做好缴费、制(发)证(卡)和就医结算工作,加强合作医疗证(卡)管理,引导农民妥善保管合作医疗证(卡),保证参合人员正常就医和费用结算。

   二、加强新农合基金使用管理

   (一)市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县(市、区)的工作指导,逐步规范和统一全市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既要防止“收不抵支”,也要防止结余过多。新农合基金出现“收不抵支”和累计结余为负数的县(市、区),统筹地区自行解决缺口资金,保证农民正常报销和医院垫付款结算。并认真分析超支原因,及时调整下年度补偿方案,加强定点医疗机构费用控制和监管。

   (二)继续实施有利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和基本药物使用的报销政策。适当提高县外住院补偿起付线,合理确定报销比例,引导参合农民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鼓励医疗机构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加强门诊补偿方案与住院补偿方案衔接,通过合理设置乡镇卫生院住院补偿起付线,控制门诊转住院行为。规范县外就医转诊备案制度,完善急诊等特殊情况异地就医限时转诊备案管理办法。可通过设置不同报销比例等政策,引导参合农民主动办理转诊备案手续。县级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经办管理新农合业务,配合新农合经办机构做好即时结报、参合患者就诊信息核查和统计上报等工作,确保异地就诊信息核查渠道通畅。

   三、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特别是乡镇卫生院和民营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监管,严格定点医疗机构准入、退出制度,建立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谈判机制,进一步规范协议管理,明确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评价,将次均费用及其增长幅度、平均住院日、目录内药品使用比例、住院人次数占总诊疗人次比例等指标纳入考核范围并加强监测预警。对考核不合格的,可采取警告、通报批评、扣减即时结报回付款、暂停或取消定点资格等措施。考核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医疗机构考核档案,积 探索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

   (二)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核实参合就诊人员身份信息、合作医疗证(卡)有效性,规范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违规套取新农合基金的,依法取消其新农合定点资格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人员执业资格,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规范门诊统筹补偿

   从2011年起,全市全面实施新农合配套门诊统筹。各县(区、市)要根据普通门诊统筹运行情况和门诊基金有所增加的实际,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补偿方案,适当提高补助封顶线和补偿比例,规范门诊统筹审核报销流程,健全完善配套管理措施,加强乡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服务行为监管。

   五、加快推进支付方式改革

   各试点县(市、区)要认真总结支付方式改革试点经验,加强培训指导,扩大试点范围和病种。门诊统筹与门诊总额预付制度相结合,住院统筹与按病种付费、次均费用限价等支付方式改革相结合。通过新农合支付方式引导制约机制,推动定点医疗机构规范管理。从2012年开始为全面实施支付方式改革,今年积 做好测算等前期准备工作。

   六、严格执行新农合基金财务会计制度

   新农合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补偿以外的任何支出。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规范票据管理、现金管理和资金划拨流程,基金实现封闭运行。财政、卫生部门和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定期与开户银行对账,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建立新农合基金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开展新农合审计,强化外部监管。

   七、加强新农合经办机构建设

   各县(区、市)要按照省市有关编制文件要求,尽快配齐县级经办机构和乡派人员,落实工作经费。通过异地、交叉任职等方式和定期培训,保证经办人员的独立性、提高经办人员业务水平。加强绩效考核。新农合经办机构应规范设置会计、出纳、审核、复核、信息统计、稽查等岗位,充实经办人员,规范基金支付行为,严格费用清单和票据审核,建立健全稽查制度,严禁虚列支出、提取或变相提取管理费。

   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村委会要设置新农合公示栏,及时公示新农合相关信息和政策,建立完善监督举报制度。

   八、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新农合基金管理的重要性,把基金管理作为新时期新农合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职责,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卫生部门负责人是新农合综合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主动会同审计、公安、监察等部门,严密防范、严厉打击欺诈新农合基金行为,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督查,准确掌握新农合运行情况,及时排查和消除基金安全隐患。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加大对贪污、挤占、挪用、骗取新农合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新农合出现重大管理问题的,依法追究统筹地区卫生部门负责人责任。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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