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4-12-28 12:49:49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太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并政发[2011]5号 分类导航:房产土地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1-02-09 关键字:限购政策 房地产调控 太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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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

并政发[20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巩固和扩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稳定商品住房价格,逐步解决居民住房问题,进一步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决贯彻落实 、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据太原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我市将综合研究确定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并于2011年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二、继续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市国土部门要优先安排储备用地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市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资金筹集和投入,市税务及相关部门要落实好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 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我市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加强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继续扩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供应规模。要与棚户区(旧城)改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城中村改造相结合,采取政府、产业园区、国有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多种渠道筹集房源。要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完善体制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金融机构要积 参与,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要积 探索在存量房中开拓保障房房源,扩大公共租赁住房来源。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经营,或由政府回购。

   四、严格执行 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和相关税收政策。对居民家庭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 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

   五、加强住房用地供应管理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两年年均实际供应量。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并严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六、在本市市辖六区购房实行限购政策。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原则上对拥有一套市辖六区住房的本市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市辖六区住房的本市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本市市辖六区住房的非本市居民家庭和无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辖六区内向其售房。

   七、加大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房产管理部门要将市场信息、经批准的预售信息、可售楼盘及房源信息、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房产管理部门开展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要严肃查处。对价格明显超过周边同类房屋价格水平或者价格异常波动的楼盘,要进行重点核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厉查处,责令限期整改,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并暂停其商品住房网上签约。

   八、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尽快实现数据的集中统一和互联互通。加快完成市、县两级系统整合,实现全市住房信息全覆盖。

   九、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2011年本市确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应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并积 推进。要将住房保障工作目标纳入县(市、区)政府年度考核内容,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计划目标未完成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十、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及中低价位商品住房支持力度,转变工作作风,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平稳发展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十一、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深入解读政策措施,引导居民从自身实际消费能力出发理性购房。

   市政府其他相关内容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一一年二月十九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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