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50:23 作者:楹庭律师团
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促进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落实,有效预防和控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一、约谈原则和主体
按照“属地管理、下管一级”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通常由市政府分管交通安全工作的副市长主持约谈,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也可由市政府其他副市长就分管范围内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主持约谈,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二、约谈范围和对象
(一)一年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交通事故的,负有交通安全监管主要责任的县(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市直负有相应交通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二)交通安全总体控制指标突破市政府下达控制指标进度的县(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超出年度控制指标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以及市直负有相应安全监管职责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交通秩序专项整治不力,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县(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四)经省、市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交通安全隐患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五)市政府和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认为有必要约谈的。
三、约谈内容
(一)听取约谈对象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包括省、市政府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排部署的落实情况,交通事故预防长效机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以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听取约谈对象对所发生交通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善后处理、有关责任人追究的情况,以及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等方面的情况汇报。
(三)听取约谈对象关于被省、市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交通安全隐患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以及如何进一步加强重大隐患监管,落实整改责任,确保重大隐患限期完成整改的具体工作措施。
(四)指导帮助约谈对象分析原因,提出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建议要求。
四、约谈实施
(一)约谈一般在出现需约谈的情形后3日内进行。
(二)约谈采取事前通知的方式,由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下发约谈通知书。通知书应注明约谈对象单位、姓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等内容。
(三)市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副市长主持约谈的,由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书面通知约谈对象,有关市直部门参加。约谈记录由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指定专人担任,并经约谈对象签字确认。约谈纪要须经主持约谈的市政府领导批准后印发有关单位。
(四)约谈对象应在约谈后15日内将约谈要求的落实情况书面报告主持约谈的市政府领导、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
五、约谈罚则
(一)对无故不参加约谈的对象,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本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二)凡一年内被两次约谈,或重大交通安全隐患超出约谈要求整改期限的1倍时间仍未完成整改的,由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汇总情况移交市级监察部门对约谈对象实行交通安全行政问责。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
交通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隐患整改约谈通知书
签发人:
被约谈单位 |
被约谈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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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时间 |
约谈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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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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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单位: 年 月 日
重特大交通事故和重大隐患整改约谈记录表
被约谈单位 |
被约谈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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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主持人 |
记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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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参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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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时间 |
约谈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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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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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单位: 记录人: 年 月 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