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当前农民工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4-12-28 12:50:55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9]23号 分类导航:劳动人事 农业农村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9-02-03 关键字:陕西 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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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当前农民工工作的意见

晋政办发[2009]2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不断加深,省内部分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就业压力明显增加,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开始集中返乡,给我省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新情况和新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当前农民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农民工就业

  采取更加积 的就业政策,广开农民工就业门路。落实中央及省关于扩大内需、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帮助企业解困,在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中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一)抓住我省扩大内需6个领域、33个方面的重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拉动就业。各地在安排农村民生工程、农田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要尽量多招用因企业关停或减产裁员而失去工作的农民工;铁路、公路等交通建设项目沿线地区,要有计划地安排和组织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拓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的空间。

  (二)积 扶持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实行贷款利率优惠,加大无担保信用贷款投放力度,增强吸纳农民工就业的能力。发挥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对稳定就业的导向作用,尽可能提供较多的就业岗位。

  (三)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要引导其与农民工开展集体协商,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轮班工作、组织培训等办法,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防止出现大规模集中裁员现象;建立企业裁员报告制度,对可能出现的大规模裁员,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控。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农民工,要按规定及时核发一次性生活补助。

  (四)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加强输出地和输入地的相互协作,开展有组织的培训就业和劳务输出,拓宽输出渠道,帮助返乡农民工再就业。继续向省外企业输出我省农民工,省内用工企业要优先安排返乡农民工再就业;积 培育劳务品牌,建设劳务基地,形成示范效应,带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积 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农民工劳务输出。

  二、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为稳定就业局势,要加大对农民工培训的投入,改进培训方式,扩大培训效果。

  (一)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紧密结合政府投资项目对劳动力的要求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统筹做好农民工职业培训,农民工参加各类职业培训,按规定由就业专项资金和相关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组织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适当延长培训期限;在中等职业学校开展面向返乡农民工的职业教育培训,根据返乡农民工的特点开设专业和课程,采取灵活多样的学习方式,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强化职业技能实训,使农民工至少掌握一门实用技能;建立开放式的职业培训体系,广泛动员并组织社会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多渠道为农民工提供优质的培训服务,提高其就业技能水平。

  (二)各相关部门要继续做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阳光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星火科技培训、雨露计划等培训项目的实施工作,围绕市场需求开展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提高农民工择业竞争能力;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新开工项目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就业的适应能力;对有一定技术和资金,并有创业意愿的农民工,组织开展创业培训,提高农民工的自主创业能力。

  (三)组织实施“农民工返乡创业培植工程”,围绕农业现代化、产业化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并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提高返乡农民工的农业技能,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优先支持返乡农民工从事规模种植、养植业及其他农业开发,在相关的农业项目资金中给予重点扶持。

  三、大力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

  按照 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认真落实好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方面的优惠政策,引导掌握了一定技能、积累了一定资金的农民工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鼓励和扶持返乡农民工创办个体工商户,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注册登记,落实优惠政策,对返乡农民工创办个体工商户,从其在工商部门 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类和证照类费用;认真落实支持个体工商业户发展的税收政策,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在 规定的范围内,统一取最高限额;认真落实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照顾性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6%或4%统一调整为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创业指导服务工作平台,对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在用地、收费、信息、纳税服务等方面,降低创业门槛,给予农民工返乡创业更大的支持。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农民工创业“绿色通道”,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服务。

  (二)做好农民工返乡创业的金融服务工作,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产品支持力度,提供符合农民工返乡创业特点的金融产品,继续加大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推广力度。农民工返乡创业属于政府贴息的项目要按照规定给予财政贴息,帮助其解决创业资金困难。金融机构对组织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阳光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星火科技培训、雨露计划等培训项目的机构可优先贷款扶持。

  (三)鼓励返乡农民工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农村二三产业、生态农业和县域中小企业。创新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体制机制,采取以工代赈、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组织引导返乡农民工积 参与农村危房改造、农村中小学和职业学校、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机构、文化设施等建设。返乡农民工领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贷款贴息、资本金扶持、税收减免等方面的扶持。

  四、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在建设、交通、水利等领域的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全面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强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强化工资支付监控,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努力创造有利于农民工稳定就业的良好环境,维护农民工的劳动 。

  (一)各部门在受理农民工欠薪举报投诉时要注意区分事件性质,分类处理。对因企业停产、半停产造成拖欠提供正常劳动的农民工工资问题,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想方设法帮助解决,保证其基本生活;对故意拖欠克扣工资的行为,要坚决打击;对恶意欠薪和携款逃匿的业主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二)建立快速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绿色通道”,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可直接从该用人单位预存的工资保证金中立即支付;对事实不清或存在争议、无法查证的案件,要引导农民工依法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和先予执行申请,移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建立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应急预备金,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解决突发事件。对已被确认为恶意拖欠、拒不支付的,向本级政府报告后,动用应急预备金先行垫付,解决欠薪农民工的基本生活,再对用人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妥善处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本着“快立、快办、快结、办好”的原则,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尽可能采取简易程序处理,对小额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实行终局裁决。凡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要依法先予执行。

  (五)建立健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严格责任追究制度,避免和及时处理因欠薪问题导致的各种突发事件。建立劳动保障、建设、交通、财政、公安、工商、金融、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引起突发事件的联动防控机制,及时掌握企业拖欠工资的情况。

  五、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

  建立健全农民工公共服务体系,认真做好返乡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和各项公共服务。

  (一)对在输入地受工伤的农民工,农民工输出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与农民工输入地劳动保障部门和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协调,督促用人单位为工伤农民工及时办理认定、鉴定手续,依法保障返乡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信息等公共就业服务,收集适合农民工的岗位信息,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发布,促进部分返乡农民工尽快实现再就业。

  (三)及时妥善安排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要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享受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有关待遇,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教育督导部门要将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情况列入当地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坚决制止学校以各种名义向返乡农民工子女收取“择校费”、“借读费”和其他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农民工的经济负担。

  (四)积 引导返乡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努力实现应保尽保,解决其看病就医问题。加强返乡农民工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及时做好适龄儿童预防接种的衔接。在流动人口较多的城市增设接种点,免费为适龄流动儿童接种 免疫规划疫苗,通过宣传督促儿童进行免疫接种,及时查漏补种。

  (五)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做好返乡农民工及其随返家属的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农民工输入地和输出地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抓住春节期间农民工集中返乡探亲的有利时机,加强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提高面向返乡农民工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药具发放、信息采集等服务能力和水平,为返乡农民工提供计划生育政策咨询和生殖健康服务。

  六、切实保障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

  农民工是流动在城乡之间的特殊群体,耕地仍然是他们的基本保障。对外出打工的农民要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保障返乡农民工的合法土地承包权益。

  (一)违法流转的农民工承包地,农民工要求退还的要坚决退还;因长期占用不能退还的,要负责安排返乡农民工就业。

  (二)对依据口头协议等方式进行短期流转且农民工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上应退还农民工。长期流转又有流转合同的,可依法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有纠纷的,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三)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农村土地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返乡农民工的土地流转收益。积 推进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各成员单位要配备得力干部,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把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作为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抓紧抓好,县、乡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做好农民工工作的主要责任。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本部门涉及农民工管理服务的政策措施,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民工工作。各市人民政府农民工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积 研究解决农民工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三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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