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市府发[20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达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1〕2号)精神,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达县(南外镇除外)、宣汉县、大竹县、渠县、开江县、万源市每月880元(每日40.5元);
(二)通川区、达州经济开发区、达县南外镇每月960元(每日44.1元)。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达县(南外镇除外)、宣汉县、大竹县、渠县、开江县、万源市每小时10元;
(二)通川区、达州经济开发区、达县南外镇每小时11元。
此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调整后的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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