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

时间:2014-12-28 12:43:11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达市府办[2012]8号 分类导航:宪法制度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2-02-11 关键字:达州 人大代表 政协提案
【阅读全文】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达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一日

  


达州市人民政府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考核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实现办理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按照《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达市府发〔2012〕4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严格办理标准,注重办理实效,提高办理质量,增强政府工作效能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范围。凡是承担上级、本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任务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均依据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  核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工作责任(10分)

  承办单位要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高度重视,责任明确,任务落实,制度健全,有专门承办机构或承办人员,否则该项不得分。

  (二)办理时限(20分)

  1.在网上交办之日起10日内签收建议提案(5分),否则每件扣0.1分;对不属于本单位办理范围的建议提案,签收之日起10日内与市政府督查室联系,并提出改办理由,否则每件扣0.5分。直至扣完为止(下同)。

  2.在规定时间内办结(15分),对超过办理时限的,未办结1件扣0. 5分。协办单位在交办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办理意见送交主办单位,否则每件扣0.3分(如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如期完成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征得市政府领导同意的除外)。

  (三)办理质量(50分)

  1.与人大代表、提案者见面会商沟通联系(10分),否则每件扣2分。

  2.答复内容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 法律、法规以及政府规章,符合达州实际情况(10分),否则每件扣1分。

  3.答复格式规范,文字准确、精炼,语气诚恳、谦和(10分),否则每件扣0.5分。

  4.答复类别标注准确,办理结果符合A、B类的,达到年办理建议提案总量的80%以上(20分),标注不准确的,每件扣1分;A、B类总量达不到80%的,按比例扣分,低于20%的,该项不得分。

  (四)反馈意见(10分)

  人大代表、提案者满意、基本满意率达100%,其中满意率要达到80%以上(10分)。人大代表、提案者未收到书面回复或《反馈意见表》的,每件扣1分;人大代表、提案者满意率低于80%的,按比例扣分,低于50%的,该项不得分;人大代表、提案者对答复 “不满意”( 因客观条件限制解决不了而不满意,并经市级领导认定的除外)的,重新办理后,人大代表、提案者表示满意的,每件扣1分;对二次办理人大代表、提案者表示仍不满意的,每件扣3分。

  (五)跟踪落实(5分)

  对上一年答复中承诺列入规划解决的B类回复件进行跟踪办理,并重新答复人大代表或提案者,否则每件扣1分。

  (六)综合评价(5分)

  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和市政协提案委对各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质量、进度、跟踪办理计划、落实反馈、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办理落实及工作态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七)加分

  1.承办工作量调节加分。办理建议提案主办件的,每件计0.2分;办理建议提案协办件的,每件计0.1分。工作量调节分满分为5分,本项总分超过5分的以5分计。

  2.办理回复件符合A类的,达到年办理建议提案总量(不少于3件)的50%以上的,加1分。

  3.办理工作受到省、市领导书面肯定的,每件加1分;受到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及以上通报表扬的,每件次加1分(0.5分)。

  (八)扣分

  1.受到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及以上通报批评的,每件次扣1分(0.5分)。

  2.答复不负责任,并由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每件扣2分。

  第三章  结果运用

  第五条  市政府督查室(绩效办)于每年底前组织考核,并将考核得分情况进行通报。同时将考核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及市级有关部门的目标绩效管理范畴。

  第六条  连续两年考核排位在倒数三位的承办单位,于考核结果通报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作出专题的书面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督查室(绩效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完)

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胜诉公告

更多

律师团队

更多
  • 董国女律师

    国女律师

  • 路永强律师

    永强律师

  • 孟雷律师

    雷律师

  • 汪庆丰律师

    庆丰律师

  • 张凤宾律师

    凤宾律师

  • 杨庆律师

    庆律师

  • 刘云律师

    云律师

  • 刘敬祝执行主任

    敬祝执行主任

一键咨询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楹庭动态

更多

联系我们

立即咨询
咨询热线:400-008-3855
010-88825707
010-88825708
010-88820298
拆迁电话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08号横琴人寿大厦12层
在线-留言 拨打-电话 了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