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工作

时间:2014-12-28 12:44:01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成办发〔2011〕82号 分类导航:建设规划 农业农村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1-08-26 关键字:农民 集中居住地 建设
【阅读全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水平,切实提高农民集中居住质量,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民集中居住质量的意见》(成委发〔2008〕5号)和《关于进一步改进农民向城镇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有关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8〕4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统筹推进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的工作机制
(一)全面加强各类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对全市历年来以各种形式安置农民所形成的集中居住区,包括在城镇规划区内建设的新居工程小区、征地拆迁安置小区、土地整理项目安置小区等城镇新型社区;在城镇规划区外按照新农村建设规划建设的农村新型社区、农村聚居点、灾后重建集中安置点等农村集中居住区,均应纳入统筹建设管理的范围,在工作机制建设上实现全域覆盖并全面规范。
(二)切实健全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七项机制。各区(市)县和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认真梳理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工作中统筹协调、统筹编制实施方案、建设管理、物业和社区管理、就业促进、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监督检查七项机制建立健全情况并进行全面自查,确保在2011年10月底前解决制度建立、机构和人员配置、责任分工、运行机制方面存在的缺位和不到位问题。
(三)严格落实农民集中居住区管理的责任主体。农民集中居住区竣工入住后,所在乡镇(街道)是农民集中居住区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区域农民集中居住相关统筹协调事项和对村(社区)的工作指导;区(市)县统筹、建设、房管和民政部门是农民集中居住区管理业务的指导主体,按照各自职能,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完善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套设施,建立小区物业管理机制,健全小区自治管理机制,加强国土、物管、就业、社保、医保等方面的政策宣传,加强对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上岗培训,着力提升农民集中居住区的管理水平。
二、切实整改已入住农民集中居住区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加紧完善农民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由各区(市)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市建委、市委统筹委指导督促,对2004年以来全市建成入住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设施配套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配套未到位的小区,要严格按照基础设施建设配套标准及农村新型社区“1+13”、新居工程“1+11”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逐村逐点制定整改计划和工程实施方案,分类列出整改工程实施进度表,加紧施工,确保在2011年底前基本完成整改任务,此项工作整改完成情况纳入对区(市)县专项工作目标考核。
各区(市)县要按照便民、实用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民集中居住区金融服务、信息化服务、公用事业服务、社区养老服务及社会组织服务等方面网点、场地及设施的布局和建设,不断满足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群众多样化的新型服务需求。由各区(市)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相关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配置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用房和业主活动用房,根据农民集中居住区群众的需要,因地制宜集中配套建设“两房”(工具房和养殖房),有效保障农民集中居住区环境整洁。
(五)多渠道保障农民集中居住区设施建设管理资金。2004年以来,依托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修建的农民集中居住区,需要新增、维护和完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可以向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专项资金;应由村(社区)本级配套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设施存在缺项或不足的,在群众自主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相关民主管理程序的规定,使用村级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专项资金进行完善配套。
在农民集中居住区专项维修资金未建立之前,农民集中居住区竣工入住后,统规统建小区发生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原则上由项目建设主体负担,区(市)县、乡镇(街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给予一定资金补贴。统规自建小区发生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由小区业主自行协商解决,共同分担。
(六)在规范化物业管理之前实施过渡期小区管理体制。尚未建立自治管理和物业管理机制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实施过渡期小区管理体制,结合是否存在跨乡镇(街道)、跨村(社区)集中入住的情况,以小区所在村(社区)的村委会(居委会)成员为主体,吸纳入住小区的居民代表和乡镇(街道)选派的人员,组成小区管委会,在过渡期内共同实施小区物业管理和社会管理工作,直至小区建立自治组织或成立专业物业管理机构时退出。
三、加快建立农民集中居住区自治管理的长效机制
(七)全力推进城镇新型社区物业管理规范化建设。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按照城市居住小区标准建设的城镇新型社区,参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成人发〔2007〕21号)和《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规定,严格执行现行政策、办法和标准,为农民集中居住区提供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督促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及时缴存到位。
(八)深入探索农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体制。由市建委牵头,会同市委统筹委、市房管局制定推进农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指导意见,各区(市)县政府结合自身实际,区分不同类型、规模和区位的农村集中居住区,建立政策体系,细化技术标准,逐步构建完善“政府引导、自治管理、市场导向、分类施治”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体制。
(九)加强农村集中居住区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缴存和监管。农村集中居住区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由项目实施主体和个人共同负担和缴存,标准如下:多层(含三层及以下)住房为主的集中居住区,专项维修资金由项目实施主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1.5%缴存;高层(配电梯)住房为主的集中居住区,专项维修资金由项目实施主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缴存。个人缴存的具体标准由项目所在区(市)县政府确定。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纳入专户统筹监管,其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十)全面强化农民集中居住区公共服务和自治管理。由市民政局负责,牵头制定农民集中居住区群众自治组织设置和保障群众享受民主权利的指导意见,各区(市)县负责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民集中居住区全面建设,指导农民集中居住区建立健全各类组织,为农民集中居住区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实施社会管理。乡镇(街道)在安排和分配村(社区)工作经费时,要统筹兼顾农民集中居住区的相关资金需求,要依据《成都市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村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农民集中居住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研究村级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专项资金的具体核定管理办法。
(十一)深入开展“三新”活动。由市文明办负责,在全市农民集中居住区深入开展以“新家园、新生活、新风尚”为主题的“三新”活动,充分发挥农民群众主体作用,促进农民集中居住区民主自治、自我服务、共建共享。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注重典型示范,引导农民群众树立自主、自立、自强意识,促进农民群众文明素质提升和文明习惯养成
(十二)建立奖励机制促进典型示范。广泛开展争创和谐文明农民集中居住区活动,对评选为成都市和谐文明农民集中居住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完)

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胜诉公告

更多

律师团队

更多
  • 董国女律师

    国女律师

  • 路永强律师

    永强律师

  • 孟雷律师

    雷律师

  • 汪庆丰律师

    庆丰律师

  • 张凤宾律师

    凤宾律师

  • 杨庆律师

    庆律师

  • 刘云律师

    云律师

  • 刘敬祝执行主任

    敬祝执行主任

一键咨询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楹庭动态

更多

联系我们

立即咨询
咨询热线:400-008-3855
010-88825707
010-88825708
010-88820298
拆迁电话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08号横琴人寿大厦12层
在线-留言 拨打-电话 了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