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45:57 作者:楹庭律师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巴中市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二届六十七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巴中市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依据《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发〔1999〕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遵循以下原则。
(一)医疗保险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三)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
(四)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五)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六)医疗保险各类保障制度相互衔接。
第三条 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主要内容。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 公务员医疗补助;
(三)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四)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五)特殊人群医疗保障;
(六)城市医疗救助。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人)可以直接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灵活就业的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已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不得同时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第五条 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预决算,统一基金管理。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本级职工医疗保险的业务经办和全市职工医疗保险业务工作的指导、管理。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辖区内的职工医疗保险业务。
第二章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
第七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疗保险费由个人全额缴纳。
(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职工个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个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本市上年度全部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
(二)缴费基数的核定。用人单位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全部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以用人单位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高于300%的以300%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全部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以本市上年度全部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三)确属无力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可以先建立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暂不建立个人账户,缴费率为本市上年度全部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5%。
(四)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月申报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 本市上年度全部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依据巴中市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口径计算。
第九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相互转接。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转非居民可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医疗保险。
第十条 参保单位分立、合并、重组、转让、终止时,必须先清偿欠缴的医疗保险费;企业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在清算资产时应先清偿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并按全市退休人员上年度人均医疗费实际支出,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