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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新农村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新农村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内江市新农村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于8月3日经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全市新农村农房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农房建设秩序,提高村庄布局水平,确保农房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以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内江市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内江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农房及相关的规划建设、施工、管理活动。
第二章 新村建设规划编制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住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城乡规划资质单位编制。
第四条 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编制成果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通过,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实施。
禁止将过境公路两侧控制标准范围内规划为村民聚居点建设用地。
第五条 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必须服从规划,在规划选址定点红线内建房。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新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及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农房规划控制标准和范围
第七条 公路两侧、高速公路出入口、风景名胜区的农房建设,依法从严控制。因特殊情况确需建房的,单户新建房选址按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以上的建房控制范围进行控制;农村村民聚居点规划选址必须远离公路两侧100米以上。
第八条 铁路两侧控制范围,从路基外侧起各后退50米以上。
第九条 河道两岸控制范围,有堤防(护岸)的,从堤防(护岸)顶部轴线向岸边后退20米以上,无堤防(护岸)的,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按防洪标准明确规划治导线及河道管护范围。
第十条 水库库区控制范围为校核洪水水位线和库尾回水线以下;水库大坝控制范围按大、中、小型水库从主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延分别至300米、200米、100米以上;渠道控制范围为渠道外延至10米以上。
第四章 农房选址
第十一条 未编制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的村,不得批准新建农房选址。
第十二条 已编制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的,农村村民新建房屋选址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农村村民新建房屋选址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相对集中、就近选址;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荒坡荒地,尽量避免占用耕地、园地、林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并不得在下列地点或地段选址建房:
1、山体滑坡、泥石流、危岩、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或次生灾害隐患易发地段;
2、文物保护区;
3、洪涝灾害危险地段;
4、高低压电线下;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或危房旁边
第五章 农房设计和施工
第十三条 农房设计应当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遵守 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等规定;与周边环境协调,体现地方特色,民族风格,提倡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按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构造图集进行设计。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聚居点的农房设计,应当结合地形地貌和周边环境统一规划布局,统一设计出错落有致、依山就势、环境优美、宜人居住的农民新区。
第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农房设计应当与风景名胜区环境和旅游观光相协调。
第十七条 各县、区住建部门要负责编制农房通用图集,并根据农房建设的需要不断丰富完善通用图集。农村新建农房必须采用县、区农房通用图集或经县、区住建部门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建设。
第十八条 新建房屋三层(含三层)以上必须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农民建房必须由持证建筑工匠或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队伍承担农房建设施工。各级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房建设施工监管,确保农房建设质量和安全。